2019-06-20
宜昌市财政局采购办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当事人之一——供应商资格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为了加强诚信制度,推进联合惩戒,提高我市政府采购领域的信用建设体系工作,使违规违纪违法的不良行为杜绝在源头、断绝在事中、严惩在事后,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杜绝在事前。事前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第四款要求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第五款要求参加政府采购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目的是将不合格的供应商拒之门外,在源头上杜绝。
二是断绝在事中。事中由采购办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情况再进行一次复查。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是否有重大违法记录。一经查实,即可剔除。
我办已建立了《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信用中国查询记录台账》,2019年1-5月,市直共计213个政府采购项目,其中有3个项目受到了7次行政处罚,分别是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1次行政处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宜昌市顺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进行了1次行政处罚、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对宜昌市顺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进行了2次行政处罚;夷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湖北百瑞吉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了1次行政处罚、威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2次行政处罚。经研究,这7次行政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因此未影响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
三是严惩在事后。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要求认真执行,同时按照第七十八条给予处罚,如果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的情况,应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