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0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市文物旅游局、市科工信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人行、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法院、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委组织部等单位就针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市文物旅游局根据《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旅办发〔2015〕18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存在旅游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包括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领域严重失信情形包括:
1.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2. 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3.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4. 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5. 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6.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7.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旅游领域严重失信情形根据《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二、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目前,市文物旅游局通过“信用巩义”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当事人信息。市文物旅游局通过专项通报向签署本制度的各相关部门推送失信当事人信息,各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见附表),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
旅游领域失信当事人信息将通过“信用巩义”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市文物旅游局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制度的各相关部门推送失信当事人信息,各相关部门通过该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及时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
三、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1. 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进入旅游市场。(实施单位:市工商局等其他有关市场准入部门)
2. 限制企业经营时的审慎性参考。
对失信当事人依法采取取消旅游领域等相关经营资质或限制性经营等措施。将失信状况作为失信当事人重新从事旅游经营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依据。从严审查失信当事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实施单位:市科工信委等其他有关市场监管部门)
3. 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依法限制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单位:市质监局)
4. 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市财政局)
5. 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协助查询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
6.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对失信当事人申请用地或参与土地竞买进行必要限制。(实施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7. 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工信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
8. 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单位:市住建局、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
(二)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
9. 加强旅游经营和服务质量监管。
对失信当事人从事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督检查。(实施单位:市文物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
10. 作为导游证审验换发确认时的重要参考。
将失信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为其导游证通过审验换发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市文物旅游局)
11. 加强安全生产经营监管。
将失信当事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经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实施单位: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文物旅游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
12. 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的审慎性参考。
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作为金融机构对其融资授信的参考。(实施单位:市人行)
13. 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和其他投资领域优惠政策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4. 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5. 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申报中不予支持。(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16. 在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价格执法检查等监管活动中,将失信当事人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
(三)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
17. 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
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市法院)
18.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19. 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在实施投融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时,将失信状况作为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
20. 供纳税信用管理时的审慎性参考。
在失信当事人纳税信用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的审慎性参考依据。(实施单位:市税务局)
21.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荣誉。(实施单位: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部门)
22. 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
23. 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任职。
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实施单位: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
24.其他惩戒措施。
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将失信当事人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实施单位:各有关部门)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市文物旅游局对旅游领域失信当事人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失信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不再将失信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市文物旅游局将上述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制度,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市文物旅游局负责失信当事人相关信息的归集和共享。
本制度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制度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者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