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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婚姻登记时作假小心“自尝苦果” 严重失信者将受到联合惩戒

2019-07-09

      今后,如果您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看到需要签名、按手印的《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千万别诧异——随着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填写《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已成为办理婚姻登记时的“指定动作”,签名、按手印后,存入婚姻登记档案一并归档保存。

  小变化背后,是个人信用管理的大提升——如果婚姻登记当事人使用伪造、变更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本,或做虚假声明,故意隐瞒一些状况等,将由民政部门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受到联合惩戒。

  民众接受度很高

  “我们首批印了3万份《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从7月初开始,已经在办理婚姻登记前向当事人发放告知书,让对方当场阅读、签字按指纹,大家也都能接受。”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尹清峰对记者说,从目前的反响来看,民众对此举表示认可,接受度很高。

  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期限为5年

  《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的出现,有着怎样的意义?

  记者采访多位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听到最多的声音是:此举有助于提升当事人对个人信用的重视程度,增强爱惜个人信用的“慎重感”,尤其是对那些打算故意“弄虚作假”的人,有助于起到心理震慑作用,让当事人意识到严重失信“没有好果子吃”。

  去年11月30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曾以《跟弟弟恋爱却跟哥哥登记结婚》为题,报道了一女子跟双胞胎中的弟弟谈恋爱,弟弟却拿着双胞胎哥哥的证件,冒名顶替哥哥跟女方登记结婚的奇葩事,双方想结束这桩“冒名顶替”的婚姻,不得不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结婚证……在我们周围,由于一些婚姻登记当事人不讲诚信,以及当年婚姻登记信息化程度不高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种种乱象并不少,当事人日后想要纠正,还要为之付出代价。而在此类诉讼中,婚姻登记当事人的“过错”,往往导致婚姻登记机关“躺枪”。

  “有了《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对当事人来说是一次提醒、警示。”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郑建刚表示,今后,一旦发现婚姻登记当事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把对方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也有凭有据。

  据了解,工作人员发现婚姻登记当事人有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公安机关相关处理决定或已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的《备忘录》第一部分“联合惩戒对象”规定失信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婚姻登记处主任审核。情况属实且证据确凿充分的,要立即收集并妥善保管有关证据材料,及时将当事人信息纳入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系统。名单信息应当完整准确。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档案。失信档案应当包括有关证据、文书,一人一档,档案整齐,并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100年。

  另据了解,婚姻登记当事人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期限为5年,自婚姻登记当事人信息被婚姻登记机关纳入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系统之日起计算。婚姻登记当事人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将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系统中自动移出,转入后台数据库保存。如果婚姻登记当事人在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期间,又发生《备忘录》规定失信行为之一的,管理期限重新计算。

  对严重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

  31个国家部委联合印发的《备忘录》中,提出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包括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涉及个人招聘录用、从业资格、职务晋升、评先评优、企业审批认证、融资授信、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多个领域。

  《备忘录》指出,民政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及相关信息,签署备忘录的相关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后,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

  失信当事人将被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不得参加道德模范、五四青年奖、三八红旗手、全国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评选,已经获得荣誉的予以撤销;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律师、教师、医生、公务员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时,在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时,不予通过……对于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户口簿、证明材料或者有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杜绝婚姻登记“弄虚作假”仍需信息联网和技术支撑

  婚姻登记当事人填写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能从根本上杜绝“弄虚作假”吗?对此,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表示,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警醒”作用,不过,要从根本上杜绝婚姻登记中的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需个人诚信意识的提升,也需要深入推进跨部门信息联网和技术支撑。

  目前,我省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互联审查,也将完成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婚姻登记档案收集和数据补录工作,通过大数据的日益完善和信息化平台日益提升等多种举措,可更有效地避免婚姻登记中失信行为的发生。

  此外,我省一些婚姻登记机关正在尝试在婚姻登记环节增加“信息校验”环节,通过核对确保当事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下一步,在婚姻登记当事人办理登记时,通过“人脸识别”系统、“刷脸”办理婚姻登记也是大势所趋。

  延伸

  这些行为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记者注意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中,明确提出:婚姻登记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时,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3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规定,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本、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的,按照《备忘录》规定予以惩戒,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有失信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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