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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关于对党政机关、党员和公职人员 失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等行为予以惩戒的意见

2019-07-23

     为增强党政机关、党员和公职人员的诚信意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党政机关、党员和公职人员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二条 党政机关、党员和公职人员应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协助执行措施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部门或人员。有关部门或人员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范围内采取协助执行措施。有关协助执行部门或人员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协助执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拒绝采取相应协助措施。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与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建立信息定期通报机制。党政机关、党员和公职人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拒不协助等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党员和公职人员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配合、干预、阻扰等,或在执行案件中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党政机关、党员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将依纪依法及时严肃处理;必要时,予以立案审查调查。对确属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党员和公职人员不依照本意见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将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 失信党政机关、党员和公职人员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屏蔽其失信名单信息。

  第七条 其他纪检监察对象有失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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