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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距前一次信用修复不到1年或3年内累计达2次 不予以再次修复

2019-08-08

      商务部日前出台《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惩戒名单主体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向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通过信用承诺或参加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距离前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达2次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办法》对惩戒名单的认定、发布和推送、响应和退出作出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即日起将依照《办法》将相关主体列入或移出惩戒名单,将名单信息向社会发布或推送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将惩戒名单分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两类,商务部各业务司局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惩戒名单认定单位,负责依法依规、审慎认定惩戒名单,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办法》指出,有关部门认定惩戒名单可依据如下信息: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方面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司法裁判;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信息。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同时认定单位认定惩戒名单时,应履行告知程序,明确列入的标准、依据、惩戒措施和相关主体享有的申辩权利等事项。

  认定单位应及时向信用机构报送惩戒名单,并提出联合惩戒建议。在惩戒名单的响应方面,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主体在直销资质、商品配额等方面予以限制,对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加强监管。

  惩戒名单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退出名单:有效期届满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单位准予信用修复的;认定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决定被依法撤销的;相关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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