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中国社会信用网 加入收藏 |  设为主页 |  官方微博
联合奖惩 当前位置:首页 > 联合奖惩
闯红灯该不该与信用挂钩

2019-08-16

      核心提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要求,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许多地方都出台了交通信用管理机制。近日,“南京市将个人一年内闯红灯5次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的新闻引发热议。闯红灯能否与个人信用挂钩?交通领域信用建设应遵循何种原则?怎样合理使用信用惩戒?

  学者声音

  创新社会治理 依法合力而为

  余凌云 郑琳

  据媒体报道,从7月8日起,南京正式对抓拍的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根据《南京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非机动车、行人一年内闯红灯等违法达到5次及以上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闯红灯能否与个人信用挂钩?这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赞同者认为,相比于小额罚款、批评教育的方式,信用惩戒更具有威慑效应,能够对违法当事人起到警示和约束作用。反对者则认为,信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滥用信用惩戒的方式会对公民的生活、工作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笔者认为,将闯红灯与个人信用挂钩,是社会治理的创新举措,但是需要依法合力而为。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多个方面强调了诚信、公信力和信用建设的重要性。社会信用体系所具备的诸多优势,使得其成为社会治理的最佳选择。如今,个人信用已经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无论是借贷买房、乘坐飞机高铁,还是求职就业、购买理财保险,一旦被认定为失信人员,将对生活、工作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在我国当前社会信用建设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治理闯红灯的顽疾,确实是一种值得倡导的方式。不过,实现信用惩治闯红灯,必须要于法有据。一方面,要加强统一的社会信用立法,在交通法治领域,应当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回应信用惩戒治理的需要。减少动辄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另一方面,信用惩戒的使用需要以人为本、谨慎而为,在严格法定的基础上,注意关联性,时效性以及中立性。

  在治理闯红灯难题时,还需要多方参与,形成合力。交警执法时应依法使用信用惩戒的手段,遵守过罚相当的原则;交通部门需要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排除客观因素导致公民交通违法的行为;违法公民失信期限届满或积极参与志愿活动的,公共信用中心要及时进行信用修复。此外,同样不可忽视高额罚款、要求违法当事人参与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等方式所发挥的治理作用。

  培育遵守交通规则的社会文化,也需要社会组织、公民的共同参与。治理闯红灯难题不是交警一家之责,全方位、多主体、多手段并进,社会治理的长效性才能得到保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打造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需要做到创新治理、依法治理与合作治理的有机结合。

  (作者分别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交通领域信用建设应合法适度

  孙向齐

  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是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列举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系社会安全和公众福祉。我国交通运输领域违法、违规现象十分突出,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都是天文数字。建立完善交通运输领域的诚信体系,可以从根本上促进和改善交通秩序,利国利民。

  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而契约关系是靠社会诚信来维持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诚信的内容和涵义也在发生改变。传统意义上,诚信是私法领域独有的概念,仅用来维系特定主体之间的契约。而现代意义上的诚信可以涵盖各种社会共同规则,包括法律、公序良俗。这些社会规则代表了社会整体的利益,是大家共同的契约,违反了这个契约,当然也构成失信。

  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交通安全领域建立个人诚信记录档案的目标,这是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对建立和完善个人交通信用体系持赞成的态度,然而,对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过程中的个别问题也不免担忧。正如有人说“征信是个筐,啥都往里装”,这其实反映的是当下征信系统在建设过程存在的某种过度化倾向。

  征信系统建设虽然重要,但不是万能的。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要坚持合法与适度原则,防止对个人合法权利的剥夺与侵犯。

  当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采集、录入、提供、使用等全国性规范尚不健全,各地、各领域标准也不统一,但有两根红线不能碰:一是不能越权,二是不能侵权。征信虽然涵盖社会各个领域,但对某个政府部门来讲,征信系统的建立和运用仍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对个人知情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的保护,充分保障信息主体查询、申辩、救济、修复的机会,合理设置不良信息保留的期限,不能侵犯失信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也要适度。对失信行为人采取惩戒措施的范围和限度要与失信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应,不能无限扩大适用范围,因失信人的一个污点记录而使其处处受阻,寸步难行,其结果可能适得其反。对失信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应该与对守信人采取的奖励措施相结合,不能只罚不奖。

  另外,还要注意惩戒措施与失信行为性质的关联性。个人在某个领域的失信行为,惩戒措施也应仅适用于与此失信行为相关的领域,不能因实施联合惩戒而人为地在当事人实施的没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之间建立联系。

  我不太支持将交通违规失信行为与贷款、房屋中介机构的建造师、小型项目管理师、房地产估价师等执业登记、年审挂钩。因为,交通违规行为代表个人在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领域的不良记录,将惩戒措施延伸其他领域的做法值得商榷。

  (作者系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交通大学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管理者声音

  信用惩戒程度需仔细考量

    梁宇新

  交通违法顽疾痼疾在我国现阶段是一直存在的,并且对这样的违法行为,有关管理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目前还没有找到一个根治的解决办法。原因在于:一方面是立法在对违法行为的规范和法律责任的明确上存在缺失;另一方面是管理部门没有拧成一股绳,各个部门各自为政,没有真正地形成管理的社会化。交通管理作为社会治理、城市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要社会化治理,监管部门、社会各界一定是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的领导下,拧成一股绳,形成管理合力,才能实施有效的管理。因此,解决交通违法顽疾不能只由公安交警一家去做。

  为了树立法治权威,公安交警部门普遍希望加重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尽可能地在立法中,把一些新的管理要求明确下来,但由于立法周期的限制,新问题层出不穷,很容易导致执法依据不充分的尴尬局面。在相关法律以及地方立法都没有明文规定时,交通管理部门管理起来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信用管理相对来说更灵活,对行为人的约束力也更强,所以越来越多的地方愿意利用信用惩戒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

  以南宁市为例,2018年实施的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十种情形纳入信用记录的管理,但是具体信用记录怎么用,如何进行信用的相关处置,目前并没有一个很具体的操作办法。

  从南宁市对电动自行车和行人管理的实践经验看,对于大量出现的交通违法行为,我们更倾向于意识宣导,用交通安全宣导教育的方式提升市民安全、守法意识从而解决问题。从2013年开始,南宁市在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上就采用“以学促管”的方式,一方面将大批的警力投放在路面;另一方面在路面上设了一百个安全教育点,对于在路面上查到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我们不进行罚款,全部就地进行宣导教育,让违法行为人知道在路口、路段怎么通行才是正确的。到了2016年,南宁市路面上的交通秩序大幅改观,违法行为减少了很多。

  我认为当违法行为相对来说是一个少数的情况时才适合用严格的执法和管理,包括使用信用惩戒。也就是说,信用管理应该是在少数人违法的情况下使用才更为有效。如果大多数人都在违法的话,管理部门就要考虑制定的规则是不是切合实际,是不是能够符合当时的交通规律和通行需求。所以,我们南宁只是把一些重点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了信用记录的管理范畴。

  其实信用惩戒面临的不确定性是比较大的,到底什么情况下纳入一般失信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国家层面还没一个明确的标准和要求,基本上都是各地自己在摸索,那很可能就会导致出现这样一个局面:行为人虽然是多次违法,但是其违法情节都是非常轻微的,却已经被纳入失信行为人,受到了各方面限制。因此,对于惩戒的程度,需要仔细考量。我建议,对一些很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哪怕次数相对来说较多,也不要把其简单地化为一般失信行为或者是严重失信行为去进行惩戒。否则,有可能会对行为人造成比较大的影响。交通领域实施信用惩戒,更应该针对对社会公共安全,公民的个人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损害的情形。

  (作者系广西南宁交警支队原秩序科科长;文字采访整理:记者 林楠特)

  市民声音

  惩罚只是手段

  李勤余

  近期出台相关规定和措施的城市,不止是南京。上海有关部门已经表示,会将非机动车、行人多次严重交通违法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笔者在上海驾驶机动车上路时,不得不打起十二分精神。因为行人大摇大摆地行走在马路中间、非机动车旁若无人地行驶在机动车道上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样的驾驶体验实在算不得美妙。不管是为了让交通更通畅,还是为了保障人身安全,加大管理力度、明确整治细则,都是当务之急。

  因此,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员,也作为一名行人,笔者很支持相关规定和细则的出台。眼下,要帮助各方培养起良好的出行习惯,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唯有将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结合在一起,某些陋习才有可能被根治。

  不过,将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的做法,至少应该注意两点:一是具体案例需要具体分析,何种情形应该被记入个人信用档案,需要更科学的论证,以防误伤。二是征信系统的运用不该被泛化。如闯红灯等行为所涉及的信用记录,应该被限定在交通领域内。否则,非但不利于整治城市交通,还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记录的紊乱。

  惩罚只是手段,教育和引导才是最终目的。各地积极探索治理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办法,值得点赞。但也希望步伐更稳健、措施更科学。实践出真知,市民也不妨多一些耐心,给予执法部门更多宽容和信任。

  (作者系上海媒体人)

  不文明出行系失信

  江逸来

  站在南京市民的角度,我很支持交通违法行为上征信这种处罚措施。现在南京市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数量一直都在增长,道路交通也比原来要拥挤很多。那么交通规则的遵守和执行就非常重要。对于驾驶机动车的市民来说,法律已经规定了安全行车规范,而行人和非机动车受到的约束显然小得多。相信开过车的朋友都能体会到,自己正常行驶在路上突然蹿出行人或是电瓶车是怎样惊心动魄的感受。

  现在出台的新规定与个人信用挂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市民安全行车。可能有人会觉得只是闯红灯而已,不至于上征信这么严重。可是,不遵守交通规则,不文明出行,本身就是一种失信行为,在给自身带来危险的同时,也可能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所以,我认为交通违法上征信很有必要。相信随着实施细则的落实,会有越来越多的公民养成知法守法的习惯,共同遵守并维护良好公共秩序。

  (作者系南京律师)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