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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失信惩戒作用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2019-08-22

      拖欠农民工工资一直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国家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各项制度举措越来越细,也越来越严厉。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将“信用”加入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理中,无疑是一个好帮手。

  早在2017年9月,人社部就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将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根据这一规定,凡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都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制度之中。

  随后,各地纷纷落实工作,公布当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今年以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本级共公布了三批次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黑名单,共180条,纳入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所有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例如限制其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信贷融资方面予以限制、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不得乘高铁高档座位出行等。

  近日,人社部网站发布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稿》拟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通过失信惩戒这一举措,将向社会、向公众传达出这样的信息:欠薪是不道德的行为,应该得到相应的惩罚。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加大失信惩戒的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一个不敢欠、不能欠,最终达到全社会的各用人单位不想欠的社会氛围,从而有效地保护好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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