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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立法惩治失信,这些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2019-08-23

      8月2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开幕,《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21日下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对草案进行审议。这是我市首次针对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专门立法。规范社会信用,惩治失信行为,南京将实现有法可依。 

  对个人而言,诚信是基本品质;对城市来说,诚信关乎营商环境、发展环境。南京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张敬华在专题调研全市营商环境优化工作时要求,要以创建国家级信用示范城市为契机,加快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市长蓝绍敏在不久前举行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加快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着力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打造具有鲜明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南京品牌”。 

  记者了解到,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我市将社会信用纳入了今年的地方立法计划,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有望于年底前出台。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说,制定社会信用条例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工作的指示精神,以法治化手段解决社会信用方面的突出问题,通过刚性制度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信用建设立法护航。 

  为什么立法:惩戒失信,让诚信发展有法可依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 

  高铁霸座、论文剽窃、学历造假……一系列的失信行为,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挑战着人们的道德底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益迫切。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诚信建设,法治是诚信发展的压舱石。”龙翔认为,要实现诚信发展,首先要有法可依。

  据介绍,从南京的实际看,信用立法是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当前南京正处于建设“创新名城、美丽古都”、提升省会城市功能和中心城市首位度的关键时期,必须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进高质量发展。社会信用立法是体现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头戏”,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先手棋”,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

  南京是国内较早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城市之一,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实践积累,在全国各城市中走在前列。这些为南京立法奠定了良好基础,储备了丰富的实践素材。 

  此外,根据研究机构3000多份抽样调查分析,我市有63%的受访者呼吁加快信用立法工作。 

  立什么样的法:加大失信成本,让失信者处处受限 

  论文剽窃、学历造假、公交逃票等一系列的失信行为,为何会常常出现?“这些人之所以屡屡失信,是因为失信的成本很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南京希望通过地方立法,加大失信成本,触动其履行法定义务,让失信者处处受限。 

  哪些信息拟被列入信用档案?记者从《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发现,自然人失信信息包括: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 

  酒后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

  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承诺制度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申请办理商事登记、不动产登记及相关业务的信息; 

  学术不端、违背科研诚信骗取国家荣誉、项目、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

  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机构、破坏医疗机构就诊秩序、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等扰乱医疗秩序的信息; 

  无正当理由滞留公共交通工具、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信息。 

  …… 

  《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还专门列出了严重失信的行为确认和主体确认,失信者的六种行为拟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包括: 

  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亵渎英烈、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 

  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拟包括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进入相关市场、限制进入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限制购买不动产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消费等。 

  一些市民有疑问:我如果不小心失信了,是不是失信信息立马会被记录?并不是这样,条例拟建立“轻微失信预警机制”,要求“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报送社会主体失信信息前,应当告知社会信用主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便于社会信用主体及时进行信用修复或者进行相应救济。 

  同时,还拟建立“轻微偶发失信行为信用惩戒豁免制度”,鼓励履责纠错。信用主体发生失信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实施惩戒,并由相关部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初次发生且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风险的;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信用主体,通过失信警示、提醒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其履责纠错、依法开展活动。 

  重点关注名单的有效期为一年。信用主体在有效期内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退出重点关注名单;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转为失信主体。 

  立法亮点:注重创新引领、体现南京特色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马巧生说,与外地的立法文本相比,南京此次立法更加注重创新引领,也体现南京特色。 

  条例围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的信用工作流程进行法制规范,注重推动市场信用信息融合使用、强化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着力构架联合信用奖惩大格局,并结合严重失信主体穿透认定规定,避免联合信用奖惩政策实施不力与泛化滥用。 

  据了解,近些年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认知到公共信用和信用评价对于其自身经营的重要性,并关注其自身的信用管理和评价,一些零售、餐饮、居民服务等大众消费领域也逐步建立了供应商、客户等利益相关者的信用评价。

  该条例也考虑到信用经济的发展,《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提到,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信用经济和社会信用服务产业发展政策,促进商业信用、金融信用、消费信用等信用经济发展,推动信用业态和信用产品创新,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信用经济。支持各类交易平台依法依约应用社会信用大数据进行社会信用评分或者评级评价,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提供精准服务,优化行业生态,促进优胜劣汰。 

  此次立法还呼应长三角和南京都市圈一体化战略,明确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路径。《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提出,积极参与长三角地区社会信用合作示范区建设,开展合作交流,推动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信用制度框架体系。发挥在南京都市圈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会同都市圈城市建立协作机制,推进信用制度共建、信用平台共联、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产品共用,开展南京都市圈信用评价标准、评价结果互认和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加快都市圈城市信用一体化建设。 

  “立法中,我们倡导奖惩并重、注重激发正能量的工作导向。”许明说,因此还制定了对守信主体的激励措施,激励措施包括:市场主体创新创业过程中,给予经费支持、孵化培育等;市场主体申请办理证照过程中,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制度;市场主体运营过程中,在电力获得、信贷供给、施工许可等环节享受流程简化、费用减免等待遇,优先给予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等政策扶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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