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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拟出台公积金失信人名单管理办法 9月24日前为征求意见阶段

2019-09-19

      为推进聊城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防范骗提、骗贷行为发生,聊城拟出台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名单管理办法,《聊城市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对外发布,9月24日前为征求意见阶段。

  记者了解到,《聊城市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16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名单”的概念,是指经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确认的,违规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名单。凡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限制措施包括业务禁入或增加审查事项。

  即将出台的“公积金失信人名单管理办法”适用于在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违规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业务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明确了以伪造、变造虚假证明材料,虚构提取行为等欺骗手段违规违法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构成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以伪造、变造虚假证明材料、假按揭、零首付、挂靠代缴、突击提高缴交工资基数等欺骗手段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构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即将出台的“公积金失信人名单管理办法”明确了纳入合作单位失信人名单的4种行为、纳入缴存单位失信人名单的7种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明确的纳入缴存职工失信人名单的5种行为分别是,提供虚假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职工;贷前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擅自调低缴存基数的职工;贷款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职工;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职工。

  即将出台的“公积金失信人名单管理办法”还明确,纳入失信人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纳入失信人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5年内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到公积金中心前台办理。其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应提供劳动合同、个人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人力资源类单位的职工还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纳入失信人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退回提取的资金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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