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8
《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马尾区民政局
2019年9月19日
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快推进婚姻登记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42号)、《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工作(试行)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18〕42 号)和《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榕民〔2019〕2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婚姻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联合惩戒对象及界定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我区辖区内申请婚姻登记过程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当事人在申请婚姻登记过程中所做的声明或提供的相关材料,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界定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二、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招录(聘)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施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
(二)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区委编办。
(三)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实施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
(四)限制列入各级各类先进评选候选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不得参评各级道德模范、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标兵)、五好家庭、最美家庭、文明家庭等评选,已经获得的荣誉按程序予以撤销。
实施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文明办、团区委、区妇联。
(五)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律师、教师、医生、公务员的,2年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实施单位: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
(六)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补贴性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
(七)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区财政局。
(八)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
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律师、医生、社会工作者、注册会计师、新闻工作者等资质资格认证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相关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九)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户口簿、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实施单位:区公安局。
三、实施与退出
(一)事前告知。由区民政局负责,在申请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交相关证件、证明和声明等材料前,阅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联合惩戒事项告知书》并签字(详见附件1)。
(二)失信认定。发现当事人涉嫌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区民政局应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正在办理登记的告知当事人暂停受理),向公安机关或相关证件证明的出具部门调查核实。区民政局要以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文书作为失信认定依据,出具《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员认定书》(见附件2)。
(三)认定送达。区民政局界定严重失信行为后,应立即整理严重失信证据材料归档,并尽快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员认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方式;当事人确认同意使用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的,采用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
(四)实施惩戒。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员名单自认定文书被送达之日起10日内,由区民政局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在“信用福州”门户网站或其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并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员名单信息。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对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并将实施惩戒措施的情况通过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反馈区信用办和区民政局。对于已经触犯刑法的,区民政局要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置。
当事人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和依法不得披露等情形的,按照《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工作(试行)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18〕42 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和联合惩戒的期限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五)解除惩戒。区民政局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惩戒期限到期后,应主动从“信用福州”门户网站和其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撤除失信信息。其他联合惩戒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解除惩戒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在推进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区民政局承担本辖区失信人员的采集、审核,并对失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区婚姻登记处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要求当事人阅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联合惩戒事项告知书》签字认可,并明确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提示其相关行为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的风险。
(四)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行为当事人信息共享制度,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提供技术支撑。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联合奖惩工作力度,扩大联合奖惩工作的影响力和警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