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7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林水利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广西一东盟经开区城市和农林水利管理局,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我市农资和农产品监管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南宁市农资与农产品监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落实。
2019年9月18日
南宁市农资与农产品监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推进农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南宁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市农资和农产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资和农产品监管红黑名单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资包括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含农业机械),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收购贮运企业、屠宰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第五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产品生产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守信“红名单”:
(一)生产经营者连续3年内无违法行为,且信用记录良好的,或被选树为诚信典型的;
(二)因诚实守信获得国家、自治区、市级荣誉称号的;
(三)被自治区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评定为行业信用AAA级(含)以上或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红名单的情形。
第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产品生产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且失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经行政复议或法院判决最终确定效力,认定为失信“黑名单”:
(一)农资生产经营单位
1. 未取得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件违法生产经营农资产品的;
2.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
3. 生产经营假劣(或不符合产品标准、使用违禁物质生产)农资,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货值金额较大,单位在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个人在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或者1年内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
4. 被吊销农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资质文件的;
5. 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的证据资料,以及拒绝行政处罚、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6. 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二)农产品生产单位
1.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屠宰、初加工、收购贮藏、运输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渔药或非法添加其他禁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检出违禁农(兽)药一批次以上的;
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1年内连续两次及以上超标不合格的;
4. 收购、屠宰、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水产品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5. 屠宰、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的;
6. 生产经营或屠宰的产品引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7. 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红黑名单基本评定程序:
(一)信息采集。红黑名单原则上每半年征集发布一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相关主体的守信和失信行为信息。
(二)信息核实。拟被列入红黑名单的自然人与法人,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信息核实,并通过短信、网站、邮寄、报纸等方式实行事前告知。红黑名单形成后,与南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红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告知南宁市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其从红名单中移除。
(三)信息公示。红黑名单通过“南宁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异议处理。在红黑名单公示期内或告知程序中对拟公布的名单信息有异议的,当事人可提出异议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可提出投诉;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异议申请或投诉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依据相关规定及核查结果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拟认定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五)名单审定。对拟认定为“红黑名单”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审定。
第四章 发布与共享
第九条 发布名单信息。 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南宁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信用南宁”微信公众号、“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红黑名单。名单信息的发布期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含1年),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有效期为3年。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条 共享名单信息
(一)信息共享。市农业农村局将认定的名单及相关信息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实施动态管理。
(二)共享内容
1. 红黑名单主体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类型和号码等;
2. 被列入红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3. 相关主体受到联合惩戒、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第五章 激励及惩戒
第十一条 对列入农资和农产品监管“红名单”的单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除投诉举报、监督抽样、专项检查等外,可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二)作为生产经营安全政策法规宣传、业务指导、政策扶持等优先服务对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对列入农资和农产品监管“黑名单”的单位,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理外,并依法实施以下一种或多种监管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扩大产品抽检范围;
(二)限制失信企业获得或撤销相关的行政许可;
(三)限制失信相关人获得或撤销相关的从业资格;
(四)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五)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不给予各类扶持项目,不给予推荐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各类扶持项目;
(六)通报自治区级、市级相关部门,建议在农业品牌评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等评优、表彰中取消其资格、除名或摘牌;
(七)认定为“黑名单”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还由市直各相关部门依据农业农村部等29个部委《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十三条 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慈善捐助或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黑名单”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二、四、五款和第二项一、二、四、五、六款内容的,不给予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黑名单”修复程序:
(一)提出申请。“黑名单”主体在3个月最短公示期后申请并向市农业农村局递交修复材料:已履行对自身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纠正或整改材料(加盖公章)、信用修复承诺书、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信用报告。
(二)修复认定。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通过材料审核、实地调查、监督检查、诚信约谈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整改到位、是否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作出认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修复的理由。
(三)修复实施。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和作出同意信用修复认定书的,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鼓励“黑名单”主体采用信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说明信用修复情况。
第七章 信用退出
第十五条 “红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三)“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红名单”主体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六条 “黑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并经市农业农村局同意的,最短公示期满可退出;
(三)“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十七条 相关主体提出或具备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情形之一时,市农业农村局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在农资和农产品监管“红黑名单”管理工作中,
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南宁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南农委规〔2017〕2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