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怀化市林业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营造全社会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怀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怀信用办〔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林业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林业行业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组织法人。
第三条 实施联合惩戒的林业行业社会法人失信行为信息包括融资、纳税、资质资格评定、产品和服务质量、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以及司法领域失信被执行人等方面的失信记录。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在日常行政管理等活动中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局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是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牵头科室,协调联合奖惩的发起响应、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失信行为
第五条 林业行业社会法人失信行为,是指林业行业社会法人经行政管理机构依法认定的下列行为:
1、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2、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被商务、工商、质监、民政、住建、食品药品监管、林业、安全监管等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4、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5、被环保部门列入环保警示和环保不良等级的;
6、被司法机关列入“黑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条 林业行业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由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其他行政决定的部门进行认定,供其他行政管理机构参考。
第三章 联合惩戒
第七条 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依据、认定程序、发布和退出以及名单的有效期、内容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信用联合奖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具有失信行为的林业行业社会法人,林业行政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将失信林业行业社会法人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
2、不授予或撤销失信林业行业社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的荣誉称号;
3、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书面告知;
4、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5、在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方面予以限制;
6、在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予以限制;
7、在使用国有林地、使用利用湿地、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予以限制;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九条 支持市场主体根据行政管理机构发布的失信信息,提高失信法人的交易成本。
第十条 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通过林业官方网站及其它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机构在实施失信惩戒的同时,通过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督促林业行业社会法人建立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帮助林业行业社会法人重塑诚信形象。
第十二条 林业行业社会法人可凭有效证件到当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查询其信用记录。相关利害关系人需要查询林业行业社会法人信用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林业行业社会法人发生失信行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的,可以按照失信行为认定机构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信用修复由失信的林业行业社会法人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认定机构按照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信用修复。对允许修复的,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机构信息系统,同时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对经信用修复的林业行业社会法人,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减轻、免予或终止相关惩戒,并在相应信用记录上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 林业行业社会法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提出异议的,失信行为认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林业行业社会法人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对回复仍不认可的,可自收到书面回复5个工作日内向认定机构的上一级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上一级行政管理机构或同级人民政府收到复核申请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