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开发区:
现将《行政审批申请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献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行政审批申请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审批申请行为,提升审批效率,净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44号)等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 〔2017〕241号)、《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933 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等规定,结合献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献县范围内至献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过程中发生的守信和失信行为的认定、激励、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到献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等各类审批事项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守信和失信申请人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证据确凿、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守信申请人认定标准及激励措施
第五条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认定为守信申请人。
第六条对守信申请人,行政审批局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一)实行“绿色通道”便利服务措施,提供快速办理、专人帮办等服务。
(二)实行“容缺受理”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时,对具备基本审批条件、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但其他辅助材料欠缺的,经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第三章 失信申请人认定标准及惩戒措施
第七条失信申请人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失信申请人,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1.在申请药品或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或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二)有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失信申请人,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相关企业资质或个人注册资格被查实的;
2.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被查实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失信申请人,列入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
2.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失信申请人,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失信申请人,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
1.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行政审批部门撤销的;
2.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证据确凿的。
(六)其他依据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应当列入行业或部门“黑名单”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失信申请人。
第八条 对失信申请人,献县行政审批局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献县行政审批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献县行政审批局一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且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献县行政审批局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广告批准文件等药品或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献县行政审批局五年内不受理其对相关许可证件的申请。
第九条对失信申请人,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
认定部门将失信申请人名单推送至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政府性资金支持、政府采购、取得政府土地供应、纳税评级、融资授信、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一)通过“信用沧州”网站向社会公示
惩戒措施:由认定部门将失信申请人名单推送至献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沧州”网站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沧政字〔2016〕28号)第四部分第(一)条;
2、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信用沧州”网站公共信用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发改财金〔2017〕937号)第三条。
(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部门信用平台等向社会公示
惩戒措施:由认定部门将药品安全“黑名单”、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推送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由认定部门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推动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食药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印发《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962号)第三部分第(一)条;
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法改﹝2019﹞7号)第十三条;
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法改﹝2019﹞8号)第十三条;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74号)第二部分第(二)条第18项;
5.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等印发《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933号);
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三)由相关监管部门加强监管
惩戒措施:由认定部门将药品安全“黑名单”推送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推送至交通运输局,将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推送至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相关监管部门将失信申请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正);
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法改﹝2019﹞7号)第十二条;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1206号)第三部分第(五)条第32、33、34、37项;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74号)第二部分第(二)条;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等印发《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933号)第二部分第(一)条;
7.《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部分。
(四)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惩戒措施:由认定部门将失信申请人名单推送至文明办,供其取消当事人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撤销取得的荣誉称号。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八条;
3.《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
4.《关于印发<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三)、(四)项;
5.《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五)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惩戒措施:由认定部门将药品安全“黑名单”、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推送至发改局、财政局,由其对失信申请人的政府性资金申请,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二部分第(一)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条。
(六)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惩戒措施:由认定部门将药品安全“黑名单”、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推送至财政局,限制或禁止失信申请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7修正) 》第十九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二部分第(二)条。
(七)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惩戒措施:由认定部门将药品安全“黑名单”、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推送至税务局,供其在纳税信用管理时做审慎性参考。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条、第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五部分第(一)条;
3.《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条。
(八)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惩戒措施:由认定部门将药品安全“黑名单”、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推送至中国人民银行献县支行,供金融机构对失信申请人融资授信时做审慎性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十五条;
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第五条、第三十条;
3.《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第五条、第三十条;
5.《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五(一)
6.《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四(十五)
7.《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
(九)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惩戒措施:由认定部门将药品安全“黑名单”、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推送至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供其限制失信申请人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十五)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第(十三)条。
(十)依法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惩戒措施:由认定部门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其依法限制失信申请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由认定部门将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推送至发改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供其依法限制失信申请人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由认定部门将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推送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供其依法限制失信申请人参与工程招投标;由认定部门将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推送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供其依法限制失信申请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八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第二十条;
3.《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四十二条。
(十一)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惩戒措施:由认定部门将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推送至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其限制失信申请人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