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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9-12-1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文明办、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资阳银保监分局等部门联合拟订了《资阳市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第二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资阳市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资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发改委 代章)

  2019年10月25日

  附件

  资阳市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明办、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资阳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针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该主体实施者为法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该主体实施者为非法人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非法人组织及其负责人;该主体实施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经知识产权局调解或作出行政决定,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视为侵权方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2.不依法执行行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针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以及阻碍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的行为视为不依法执行行为。

  3.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机构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后,自列入之日起满3年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视为存在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4.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以上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3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确定。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将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报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联办”)。市信联办负责上传归集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四川资阳)”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布。

  各联合惩戒部门(单位)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托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查询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实时反馈联合惩戒实施成效,便于联合惩戒部门查询。

  三、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2.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

  3.取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限制政策扶持力度,对政府性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申请从严审核,或限制支持力度。(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各级人民政府)

  2.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市财政局)

  3.失信情况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互联网征信系统。(实施单位: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

  4.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对失信主体注册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防范有关风险。(实施单位: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

  6.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保险等服务。(实施单位: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资阳银保监分局)

  7.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实施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8.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9.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10.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11.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12.限制取得表彰奖励,已取得的表彰奖励予以撤销。(实施单位:市文明办)

  四、其他事宜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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