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4
19日,厦门市同安区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 即日起开始,同安区将实施《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办法》,对正在执行阶段的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驾令”,联合交警部门限制其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这在省内属首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厦门市同安区法院、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区分局交警大队联合制定《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办法》。《办法》规定,限驾对象为在同安区法院立案执行、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自然人),公交车驾驶员、出租车驾驶员、网约车注册专职驾驶员等专职驾驶员除外。
对于有驾驶营运车辆情形的被执行人,应在接到同安区法院“限驾令”后十日内向法院申报备案。未报备者,被查获后视为隐匿收入,并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如被执行人确因生活或工作所需,必须进行非营运驾驶,要先向同安区法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驾驶。
为了确保“限驾令”实施,相关部门还联手第三方公司开发了“限驾令”APP。同安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将利用“限驾令”APP对驾驶人员进行核查,一经确认为被限驾人员,同安区法院“执行110”执勤人员将对被限驾人员进行拘传并对相关车辆进行扣押。被执行人违反限驾令的行为(含驾驶他人小型汽车的行为)视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同安区法院将视情况予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可解除“限驾令”;在限驾期间,被执行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担保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具有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其他情形也可获得解除“限驾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