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9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市第三次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失信联合惩戒在强化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抓手作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对国家反馈的第一批失信“黑名单”进行了比对确认,清理出我市判决生效的失信被执行人。经市级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在市域内对本批次所涉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限制。现将相关主体信息推送各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惩戒对象
国家反馈的失信“黑名单”中,由自贡市本级和下属区县级法院判决执行,且尚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详见附件1)
二、联合惩戒措施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4部委《印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贡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联合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惩戒的意见》(自中法〔2018〕71号)(附件2、3),在失信被执行人解除认定之前,市级各部门、各区县依照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失信主体采取以下惩戒限制措施:
(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责任单位:人社部门)
(三)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责任单位:发改部门)
(四)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责任单位:住建部门)
(五)依法限制、暂停政府补贴性资金支持,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责任单位:财政部门)
(六)限制设立保险公司;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责任单位:自贡银保监分局)
(七)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二代数据库,作为金融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退出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自贡市中心支行、相关金融机构)
(八)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责任单位:人社部门、发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九)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发改部门)
(十)限制住宿自贡市域内星级宾馆、酒店。(责任单位:文化旅游部门)
(十一)限制购买取得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责任单位:住建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国资管理部门)
(十二)限制在我市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等旅游消费。(责任单位:文化旅游部门)
(十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我市高档私立学校。(责任单位:教育部门)
(十四)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依法加强管理,限制失信主体发布宣传类广告。(责任单位:文化旅游部门)
三、惩戒实施方式
各区县、相关部门收文后,应立即组织启动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工作。各区县发改(科)局和区县法院负责定期收集汇总各辖区联合惩戒开展情况,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失信被执行人履清法定给付义务后,经执行部门确认后统一通知各部门取消联合惩戒。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区县发改(科)局、法院做好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的监督备案管理,每月的20日下班前形成报告送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建设管理科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 王捷非 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航宇
联系方式:2202903 联系方式:4706169
邮箱:45101625@qq.com 邮箱:1544885330@qq.com
2.印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3.关于联合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惩戒的意见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贡市教育体育局 自贡市财政局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贡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贡监管分局 自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