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0
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及安全生产信用报告,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诚信行为,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因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总称。对有不良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纳入县级“红名单”管理:
(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4)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水平,且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并有效运行。
(6)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视情形纳入县级“黑名单”管理: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一年内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七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各监管科室进行收集报县应急管理局审核,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县级“黑名单”的企业,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黑名单”期限为一年。上级安监部门列入“黑名单”的可直接采用。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县应急管理局通过信用黑龙江网站对外公布。
(五)信息删除。列入县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组织检查验收,在“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县应急管理局从“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每个月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应急管理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县应急管理局将“黑名单”向县诚信办等有关部门通报,由诚信鸡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四)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从“黑名单”上删除前,由县应急管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