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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社会信用助力疫情防控

2020-03-31

      近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社会信用服务保障作用全力做好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经济保卫战,将对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让抗击疫情的“逆行者”得到信用奖励

  为了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疫情防控,《通知》明确了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记入良好信用信息的情形。企业和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防疫防控救治任务、疫情防治相关紧急生产任务、疫情防控保障物资供应等工作,以及在捐款捐物支援疫情防控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经相关部门认定或受到国家、省、市及部门表彰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收集和申报个人良好信用信息的个人主要集中在战“疫”一线的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公安干警、志愿者、市场监管者等,以及参加防疫后方支援的保障人员、捐款捐物的人员等。具体可划分为6种情况:1.参加支援湖北疫情防控及本市直接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例救护救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2.直接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公安干警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3.参与疫情联防联控志愿者的信用信息。4.捐款捐物支援疫情防控工作的个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信息。5.在疫情防控紧急生产任务、物资供应保障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法人及相关高层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6.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受到国家、省、市、县(市、区)表彰的个人信用信息。

  避免疫情对企业信用造成“误伤”

  针对疫情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市信用办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避免因疫情“失信”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对于适用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延期交纳税款、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规定企业发生的延期行为,不作为企业失信行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归集相关信息。对旅游、餐饮、商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务业企业,疫情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可采用适当延长整改期、暂不纳入失信记录等措施,引导和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和修复信用缺失,规避信用风险。

  以“信用红黑榜”促联合奖惩实施

  为了发挥社会信用的激励和震慑作用,“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将开设“疫情防控社会信用红黑榜”,对在抗击疫情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示,相关信息也将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在行政事项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相应优惠和便利。同时,疫情期间企业和个人的严重失信信息将计入黑榜名单,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在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上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发布虚假广告等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行为,经相关部门处罚或认定的信息;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接触史,隐瞒不报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逃避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等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罚或认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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