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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冀州区电力用户诚信和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4-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冀州区电力用户诚信和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冀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冀州区电力用户诚信和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我区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

  冀州区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全区涉电用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发布工作。各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电力用户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对涉电用户做出的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决定及时向区行政审批局反馈。国网衡水市冀州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负责涉电用户信用档案管理、信用信息报送、信用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跟踪监测实施效果,并定期向行政审批局反馈。

  二、诚信和失信用电行为认定标准

  (一)诚信用电行为的评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信用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自然人和除自然人外的其他用电人(以下简称其他用电人)各等级诚信用电行为判定标准为:

  1.交费截止日期以内交纳电费;

  2.未发生其他失信用电行为。

  (二)失信用电行为的评定标准

  1.企业法人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1)拖欠电费1个月及以上3个月以内;

  (2)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5次以下未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电费;

  (3)窃电行为被查处后不配合履行签字确认手续,且超过10个工作日不配合处理,不缴纳相关费用的用户;

  (4)违约用电行为被查处后不配合履行签字确认手续,且超过15个工作日不配合处理,不缴纳相关费用的用户;

  (5)最近12个月内窃电或违约用电行为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用户;

  (6)一年内发生3次未及时整改用电安全隐患;

  (7)由于用户人为原因一年内造成2次计量装置故障,拒不整改、拒不补缴电费;

  (8)故意破坏电力设施,经劝解在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主动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9)歪曲用电量事实或用电行为,企图通过恶意投诉取得不正当利益;

  (10)高危及重要用户用电安全隐患拒绝整改或未按规定期限整改;

  (11)妨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施工,劝阻后未造成损失且能积极改正的;

  (12)存在威胁电网安全行为,经安全讲解后,能在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消除威胁行为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1)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

  (2)恶意拖欠电费达到3个月及以上;

  (3)一年内发生5次及以上未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电费;

  (4)窃电行为被查处后据不履行签字确认手续,且超过15个工作日不配合处理,不缴纳相关费用的用户;

  (5)违约用电行为被查处后据不履行签字确认手续,且超过20个工作日不配合处理,不缴纳相关费用的用户;

  (6)最近12个月内窃电或违约用电行为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的用户;

  (7)一年内发生4次及以上未及时整改用电安全隐患;

  (8)由于用户人为原因一年内造成3次及以上计量装置故障,拒不整改、拒不补缴电费;

  (9)故意破坏电力设施,经劝解10个工作日及以上仍未主动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0)拒不依法履行有序用电方案的行为;

  (11)高危及重要用户用电安全隐患拒绝整改或书面通知两次以上仍未按规定期限整改;

  (12)阻挠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施工,经劝阻后仍阻挠施工的,影响施工工期的;

  (13)存在威胁电网安全行为,接到安全告知后,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消除威胁行为的。

  2.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1)拖欠电费1个月及以上3个月以内;

  (2)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至5次以下未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电费;

  (3)窃电行为被查处后据不履行签字确认手续,且超过10个工作日不配合处理,不缴纳相关费用的用户;

  (4)违约用电行为被查处后据不履行签字确认手续,且超过15个工作日不配合处理,不缴纳相关费用的用户;

  (5)最近12个月内窃电或违约用电行为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用户;

  (6)发生计量装置故障超过10个工作日拒不补缴电费;

  (7)故意破坏电力设施,经劝解在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主动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8)歪曲用电量事实或用电行为,企图通过恶意投诉取得不正当利益;

  (9)妨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施工,劝阻后未造成损失且能积极改正的;

  (10)存在威胁电网安全行为,经安全讲解后,能在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消除威胁行为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1)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

  (2)拖欠电费3个月及以上;

  (3)一年内发生5次及以上未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电费;

  (4)窃电行为被查处后据不履行签字确认手续,且超过15个工作日不配合处理,不缴纳相关费用的用户;

  (5)违约用电行为被查处后据不履行签字确认手续,且超过20个工作日不配合处理,不缴纳相关费用的用户;

  (6)最近12个月内窃电或违约用电行为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的用户;

  (7)故意破坏电力设施,经劝解在10个工作日及以上仍未主动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8)阻挠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施工,经劝阻后仍阻挠施工的,影响施工工期的;

  (9)存在威胁电网安全行为,经安全讲解后,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消除威胁行为的。

  因盗窃电、故意破坏电力设施、扰乱供电企业秩序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部门行政拘留处罚的,直接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受到法院管制、拘役及以上刑事处罚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三、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一)守信激励措施

  加强对用电守信主体的奖励、激励,用电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优先受理用电业务;

  (2)提供用户经理上门服务;

  (3)电力故障报修,享有优先的快速服务;

  (4)提供用电信息咨询及合理的用电解决方案;

  (二)失信惩戒措施

  加强对用电失信行为主体的约束与惩戒,对有用电失信行为的,除依法依规采取中断供电、收取违约金和违约使用电费、责令整改、消除影响、要求赔偿损失等措施外,还应进行如下惩戒:

  1.限制办理用电业务(按区供电公司要求进行整改必须办理的相关业务除外),已经受理的应予以暂停或中止,待信用修复后再恢复办理;

  2.要求提供能按约履行合同、协议的有效担保;

  3.要求进行整改,未整改前不得恢复供电;

  4.修改失信用户的电费结算方式为分次划拨或购电交费;

  5.增加用电检查巡查频次,限制其用电负荷;

  6.将失信行为列入失信黑名单,向区行政审批局报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四、信用修复

  1.一般用电失信行为的有效期为1年,严重用电失信行为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从该等级失信行为认定的次月起算。

  2.企业法人、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失信行为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3.一般失信行为人认定有效期限结束后,即可进行信用修复,由失信人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供电公司自接到申请后对用户信用重新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修正用户信用档案,将信用变更信息并报送行政审批局。

  4.严重失信行为人在失信有效期限结束后满6个月,未发生失信行为的,方可进行信用修复。经失信人申请,区供电公司审核通过后根据实际情况修复用户信用档案,并将信用变更信息报送行政审批局。

  5.有过信用修复记录的,再次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有效期延长24个月,并在新的有效期内不得信用修复。

  6.信用修复后,失信惩戒即刻终止。

  五、异议信息处理

  失信人对相关征信信息有异议的,区供电公司需对其异议信息进行核实。核实完毕后,确有必要更正的,自接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之内更正,并报送给行政审批局,完成信用数据变更,同时告知异议提出人;若无须更正或者无法核实的,可以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但应当告知异议提出人。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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