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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对6类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

2020-04-29

      日前,《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浙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在向社会公开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等级,会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分类进行环境管理。

  《办法》指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管理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纳入生态环境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单位等6类单位,均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根据《办法》,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包括环境守法、环境管理和生态保护、社会责任等3个一级指标,以及行政执法、挂牌督办、污染源自动监控、排污许可证执行、生态环境损害等12个二级指标和44项评分标准。

  《办法》还明确建立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等情形都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浙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会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此外,企业还可以对自己的信用进行修复。《办法》指出,行政处罚、挂牌督办、生态损害指标扣分满1年后,参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指标修复申请。若参评单位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自扣分行为认定之日起至申请指标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扣分行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则可以同意其进行指标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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