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7
公路(包含公路的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交通是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也是覆盖范围最广、服务人口最多、社会公益性最强的交通基础设施。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有效巩固公路建设成果,提高全市各级、各类公路的运营安全和路况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公路管养实际情况,制定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制定背景
截止2017年底我市公路总里程已达23509公里,其中,国省道4464公里,县、乡道9966公里,村道8788公里,专用道路291公里(县、乡、村道统称为农村牧区公路)。随着公路建设里程的不断增加和公路网的不断完善,我市现有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弊端逐步凸显,主要表现为责任主体模糊、养护管理资金缺口较大、公路管养机构不健全、相当一部分农村牧区公路处于失管养、缺管养状态,这些不足和瓶颈已成为制约我市公路发展的紧迫现实问题,有必要出台《实施意见》予以解决。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管理养护责任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树立“公路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理念,坚持“权责统一、分级管理、建养并重、依法治路”的原则,逐级明确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形成权责分明、运转高效、管理科学的公路管理养护新格局。一是各旗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内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公路提出的“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总要求,具体做好农村牧区公路的管理及养护工作;二是市内的经营性公路、专用公路由其经营企业或专用单位承担相应的养护责任。
(二)、完善创新管理养护体制。一是按照“精简、效能、规范”的原则,强化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有效整合资源,提高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效率;二是建立适应公路养护管理需要的管理规定和科学决策制度,规范行业管理,重点完善公路路况信息调查和评定、养护质量考核评价、养护资金监督检查等,切实加强行业管理;三是积极推进公路养护管理先进化、科技化,培育一批高科技养护管理人才,在设备、经验等方面满足新时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需要;四是旗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各级农村牧区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和完善农村公路管护模式,确保农村牧区公路各有归属和路有人养、事有人管、人有保障。
(三)、落实公路安全保障措施。一是加强公路建设和质量监管,定期开展公路技术状况检查评定和隐患排查并及时处理整改;二是强化危桥(涵)监测监控,对各类危桥要及时发布信息、设立警示标志,并会同公安交管部门采取管制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涵,要及时筹措资金,组织开展危桥改造,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管制信息;三是加大超限超载整治力度,完善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公安交管和交通路政、运政部门要协同合作,开展源头治理,坚决禁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上路。
(四)、加强管理养护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路养护和安全管理的经费保障力度。一是旗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牧区公路所需养护管理经费全额纳入本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实行财政预算管理。二是市级财政将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各旗区给予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奖励补助。
(五)、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将公路管理养护纳入旗区及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同时,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差、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厉问责;对因专项资金不落实、养护管理不到位、灾害治理和应急保通不力等造成公路和桥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造成桥涵垮塌等恶性事故的,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从重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制定意义
《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树立“公路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理念,按照《实施意见》要求,为全面提升和改善我市公路路况水平,更好的发挥公路交通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交通运输发展成果,凝聚党心民心,为我市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好头阵、当好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