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25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交规〔2019〕2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部门)、厅属有关单位,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省港口集团、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规范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新近出台的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修订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经第20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4.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5.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6.信用承诺书(格式)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6月12日
附件1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发布、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在本省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主要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副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招标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行业社团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信用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产生、记录、汇总的,能够反映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应当作为对其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评价依据。
第五条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
(三)公开或者发布以下信息:
1.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3.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
4.其他与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对注册地非本省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备案信息进行核查。
(五)对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信用管理部门报送在本省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有关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
第七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对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备案信息进行核查。
(二)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
(三)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等信用信息并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八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
(二)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等信用信息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更新
第九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表彰奖励类荣誉信息、失信行为信息、项目履约考核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等。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1.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2.资质、资格情况。
3.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情况。
4.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5.主要业绩和在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情况(与主要从业人员有关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必填)。
(二)财务信息:
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情况。
(三)主要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1.个人基本信息。
2.行业从业信用信息。
3.信用承诺。
(四)荣誉信息:
1.受到设区的市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2.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与公路水运建设相关的表彰和奖励信息。
3.列入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红名单的信息。
4.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通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的信息。
5.获得“扬子杯”等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的信息。
(五)失信行为信息:
失信行为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较重失信行为信息、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和黑名单信息。
(六)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履约考核信息:
建设单位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进行履约考核,并经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的信息。
(七)信用评价信息: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从业信用的评价结果。
第十条 进入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填报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信用承诺。
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填报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可以转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等信用信息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信用信息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填报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工程专业、工程规模、中标单位、中标金额(监理标段需根据费率计算出合同额)等。
建设单位应当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投标行为和合同履约行为进行考核评价,记录失信行为信息以及其他信用信息,并按照项目管理职责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项目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信息和向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采集的有关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奖励、处罚或者通报决定,以及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的其他失信行为信息,及时记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有关单位应当将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作出的表彰、奖励、处罚或者通报决定等信息,及时在信用信息系统录入并告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年检、年审和变更的信息,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年检、年审和变更最后期限到期后一个月内将有关信息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更新。更新信息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失信行为信息由建设单位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具体评定标准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较重失信行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严重失信行为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章 履约考核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加强信用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履约守信、率先垂范。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每季度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履约情况进行考核,按照考核情况对从业单位进行评分,并结合履约考核评价条件确定相应考核等级。
建设单位对设计、咨询服务、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履约考核,可以根据项目情况按照约定的周期定期考核。
履约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扬尘污染防控、农民工工资支付、廉政情况以及合同履行的其他主要事项。
分包的工程项目发生的失信行为,发包的从业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关失信行为信息应当同步录入其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对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各等级的确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履约考核等级评为优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2.项目合同履行质量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3.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4.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
5.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6.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一般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7.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负责人,下同)、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负责人等,下同)的更换,但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除外(下同)。
(二)履约考核等级评为良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2.项目合同履行质量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3.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4.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措施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
5.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6.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7.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更换。
(三)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考核等级应当评为中:
1.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但尚未对项目总体进度造成不可挽回影响的;
2.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但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补救的;
3.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不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将对交、竣工文件的编制产生影响的;
4.履约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扬尘污染被通报批评未及时整改、被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者被行政处罚的;
5.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未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或者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但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
6.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7.履约期间发生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更换;
8.履约期间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9.考核年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约谈两次的。
(四)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考核等级应当评为差:
1.有违法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影响的;
2.有严重违约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
3.在质量或者进度方面发生严重违约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
4.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5.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构成犯罪并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6.履约期间发生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更换,且经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后逾期未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