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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11-08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9〕10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交通运输厅、省委政法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省通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16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    省委政法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公安厅    省应急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总工会

  省通信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切实改善市场环境,提高综合运输效率,促进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建设安全稳定、经济高效、绿色低碳的道路货运服务体系,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强化政府的引导扶持,加大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城市绿色配送示范项目、无车承运人试点等道路货运新业态的政策支持力度;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创新道路货运服务模式,营造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良好环境。

  资源整合,优势融合。探索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道路货运行业发展新的工作机制,依托各部门在道路运输发展中的基础条件和优势,加强资源整合共享与合作共治,形成道路货运行业发展新格局。

  试点先行,有序推进。根据各地区不同的基础和条件,因地制宜选择试点工作领域和推进路径,探索发展差异化和多样化的货运组织模式。强化“司机之家”“互联网+交通物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示范,积累经验,完善政策体系制度规范,以点带面逐步拓展推进范围。

  (三)发展目标。

  通过3—5年的努力,培育发展壮大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加快运输组织模式创新,支持推进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促进运输效率和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实现行业转型升级取得突破;加大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的监管和惩戒力度,初步形成“组织先进、衔接顺畅、安全稳定、经济高效、绿色低碳”的道路货运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货运领域“放管服”改革。

  1.优化货运车辆检验与检测。进一步推动普通货车跨省异地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排放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有关要求落实,统一检验检测周期,规范一次上线、一次检验、一次收费、一次出具车辆检验检测报告。优化完善运政业务信息系统等便民服务平台功能,强化普通货车车辆检验检测信息互通共享。2019年底前实现普通货运车辆年度审验网上办理,普通货运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注销和从业资格证网上申领。(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2.简化市场准入,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及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道路货运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办理手续及流程,对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增设经营网点的办理营业执照后,无需再办理报备手续。按规定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规范站场及经营生产中涉及道路货运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违规加收任何价外费用。(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3.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格准入,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企业源头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包装、装卸等重点环节安全措施。督促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落实各环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应用和车辆动态监控监管。执行限量瓶装氮气、二氧化碳等低危气体道路运输豁免制度。(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4.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进一步完善城市交通运输部门配送运力需求管理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通行管控联动机制,优化车辆通行管控。研究落实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标准车型使用、车辆通行、停靠、装卸等支持保障措施。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除特殊区域外,对纯电动轻型货车原则上不得限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5.加快货车不停车收费应用。推广使用货运车辆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非现金支付方式或其他移动支付方式,对使用ETC非现金支付或其他移动支付方式并符合相关减免政策的货运车辆给予适当通行费优惠。进一步扩大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的覆盖范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二)推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

  6.加快培育先进运输组织模式。深入推进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工程、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推广应用先进运输组织模式。指导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研究推广挂车互换标准,创新普通货车租赁、挂车共享、长途接驳甩挂、集装箱单元化等新模式。(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7.支持推进运输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道路货运企业通过组织创新、技术创新等做大做强,以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为重点,加快培育道路货运龙头骨干企业。引导小微货运企业开展联盟合作,鼓励提供优质干线运力服务的大车队模式创新发展。(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8.积极推进“互联网+货运”新业态发展。按照“鼓励创新、融合发展”的原则,依托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加快完善青海省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功能,积极推动物流领域数据信息互通共享。大力发展无车承运人等新型道路货运业态、支持货运企业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推进“互联网+车货匹配”“互联网+专线整合”“互联网+园区链接”等新模式发展,提高企业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能力,推动道路货运新旧业态融合发展。依法查处平台企业排除和限制竞争、损害货车司机合法权益等垄断行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

  (三)加快车辆装备升级改造。

  9.积极稳妥淘汰老旧柴油货车。持续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专项治理。鼓励各地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对提前淘汰重型柴油货车,高耗低效非标准汽车、列车及罐车等老旧柴油货车,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可按照国家要求享受现行购置补贴政策。(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10.推广应用先进货运车型。鼓励发展符合国家标准的中置轴汽车列车、厢式半挂车。加快淘汰落后运能,黄标车、技术等级达不到营运要求的一律退出运输市场;积极推进货运车型标准化,加快推动城市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鼓励物流园区、产业园、配送中心等地集中规划建设专用充电设施。(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11.加强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充分发挥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指导职能,按照“政府主抓、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总要求,强化政府治超主体责任,增强部门监管能力,严格执行《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考核办法》,加强执法监督考核,拓宽投诉举报渠道。严格执行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流程,规范治超执法行为,明确并公布全省超限检测站点的联合执法模式,加强源头治超监管,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全面实施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和超限车辆劝返工作。在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全面安装电子抓拍系统。建立健全依法打击冲卡违法行为长效机制和应急管控措施,加快推进车辆信息、执法信息资源交换共享。(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四)改善货运市场从业环境。

  12.改善从业人员职业教育环境。鼓励货运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建立大型车辆驾驶人订单式培养机制,按照相关规定支持道路货运企业推行新型学徒制。推进落实普通货运驾驶员线上线下及异地从业考试,2019年底前实现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网上办理。实行差异化道路货运驾驶员继续教育制度,鼓励道路货运企业组织开展货车司机继续教育,支持地方为转岗货车驾驶员提供再就业培训。(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13.切实维护货车司机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督促道路货运企业依法与其雇佣的货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组织,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保障货车司机的合法权益。有序扩大从业人员社保覆盖面,推进货车司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14.持续改善公路行车停宿条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在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或其他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建设一批功能实用、经济实惠、服务便捷的“司机之家”,为货车司机提供价格适宜且有安全保障的停车、住宿、餐饮、车辆维修保养等服务,创建司机休息和放松的良好空间。2019年建成使用2个“司机之家”。(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各市州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五)提升货运市场治理能力。

  15.持续改善道路货运车辆营运市场环境。根据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要求,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针对专项斗争中暴露出的行业治理短板,深入开展道路运输行业乱点乱象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车匪路霸,收取“保护费”、偷盗车辆燃油和货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惩恶意组织从事非法营运和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货运站场(物流园区)、国省道沿线停车场等区域治安管理,指导高速公路服务区、物流园区经营管理单位完善停车广场照明、公共场所监控等设施配置,为货车司机创造更加安全的工作环境。(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16.推进分类分级管理。建立货运企业分类分级监管体系,推进道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安全事故等相关信息跨部门共享,建立货运信用信息共享交换联动机制,实现货运信用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的共享交换,加大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的惩戒和定向监管力度,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黑名单,并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向社会集中公示,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情节严重的,淘汰退出道路货运市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17.加强运行动态监测。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提高道路货运市场运行监测分析能力。指导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告不同货类、不同车型需求的道路货运市场供需状况、运价等信息,及时引导、合理调控市场运力,实现供求基本平衡、市场健康稳定。(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体制机制。道路货运行业是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性服务业,道路货运行业正处于从粗放发展走向集约经营、从传统运输迈向现代服务的关键阶段。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发挥促进道路货运业高质量发展的主体作用,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交通运输、公安、发改、财政、工信、教育、商务、税务、应急、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通信管理、工会组织共同参与的推进道路货运业转型升级发展协调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运输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市场监管,完善监测预测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健全完善市场准入、重点部位防控、重点环节监管等长效机制。逐步完善道路货运市场运行监测机制,选择重点运输市场、典型线路、典型货种,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提高道路货运市场运行监测分析能力。指导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告道路货运市场供需状况等信息,及时引导、合理调控市场运力,实现供求基本平衡。

  (三)加强舆论宣传,推进试点示范先行。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在发展潜力大、基础条件好的地区,开展试点示范工作。通过示范建设总结经验,不断创新体制机制、运输组织模式、信息管理服务、市场培育和规范发展等。同时,加大对相关政策和工作成效的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及时回应公众关注的行业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加强正面引导,为推动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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