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8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青政办〔2019〕10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25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9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提升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3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10万人次。力争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培训对象和种类
(一)培训对象。各类企业职工,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包括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类学生,下同)、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以及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
(二)培训种类。
1.对各类企业职工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对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三年培训1500名以上企业新型学徒。
2.对就业重点群体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开展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对具备条件拟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全面提升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实施农牧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牧民技能培训。
3.对贫困劳动力(含已退出贫困的劳动力)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持续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框架下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帮扶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
三、培训主体、内容和能力建设
(一)培训主体。
1.具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等。
2.支持各类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
(二)培训内容。
1.重点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开展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盐湖资源开发、清洁能源利用、特色农牧业发展、文化旅游发展等培训。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现代服务业、家政、养老服务、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快递从业人员、托幼、电商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推进“拉面经济”等劳务品牌建设和“青海刺绣”等民间工艺传承发展的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
2.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把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劳动权益维护以及消防知识、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传染病(职业病)防治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对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根据需要,增加文化基础课、双语教育和生活技能等培训内容。
(三)能力建设。
1.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
2.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达到相应要求的,可获得职业资格高级工及以下等级培训资质。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
3.对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加强职业训练院建设,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
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一)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力、“两后生”、毕业年度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等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残疾人以及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培训的,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上述人员开展创业培训,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高校学生在校期内均可参加创业培训,并给予补贴;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还包括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即开业5年以内或者长期经营不善的人员。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等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结合实际,适时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二)企业职工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的按600元/人·次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职工或承训单位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初、中、高级)及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技师、高级技师)不得重复享受,且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
(三)生活费及交通费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及交通费补贴。生活费按照实际参加培训天数,每人每天补助30元,交通费统一按照在市(州)外省内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500元、在省外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1000元的标准补贴。生活费及交通费补贴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与培训补贴同时申领。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按照生态补偿政策享受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以上相同名目的补贴。
(四)资金筹集保障。省级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的6亿元,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并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主要用于职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补贴资金按年度培训计划任务或组织培训的情况拨付给各单位监管、核付,接收审计。企业要发挥主体作用,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探索完善相关机制。
(五)资金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围绕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强化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先行先试或探索经验开展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五、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
(一)加强培训需求调查研究。各县级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辖区企业要依托街道、社区、乡镇、村两委成员及驻村扶贫干部、企业相关人员等,采取入户、进车间和发放调查问卷、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全面摸底,认真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准确掌握城乡各类劳动者培训需求,同时做好需求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关档案,并根据劳动者培训需求调整变化,及时更新需求数据,确保培训需求摸底数据信息真实准确,为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打好基础。
(二)强化质量评估监管。按照《青海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绩效考核办法》,人社、农业农村、扶贫、工信、国资等培训主管部门定期对培训过程依法实施监管,对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管理部门、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及有关企业,按照分级分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突出定量、考用结合的原则和“谁培训、谁考核”、讲求实效、简便易行的要求,采取自查自评和重点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绩效考核。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建立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退出机制。规范各类补贴性培训统计口径,凡是由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的补贴性培训项目,全部纳入当地人社部门统计范围。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职责任务。在省促进就业和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落实的工作格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做好政策制定、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工作,及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省教育厅负责职业院校承担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省国资委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省财政厅负责各项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做好农牧民教育培训工作。省商务厅负责青年电商培育。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应急厅认真履职尽责,分别做好养老护理员、服刑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以及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省扶贫局负责“雨露计划”和贫困村致富带头人等培训。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本行业人员参与并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有关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项目统筹协调,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健全职能技能提升行动实名制登记制度,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与就业社保等信息系统联通共享,确保补贴性培训信息全面、真实有效,便于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培训全部通过“青海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由各地就业部门督促培训企业或委托培训的机构负责录入系统。尚无信息化管理平台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录入人社部门的管理系统,实现培训信息实名制登记管理。
(三)强化培训服务。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探索实行信用支付等办法,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建立培训补贴网上经办服务平台,简化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率。探索“订单培训+转移就业+职业信用”三位一体培训模式,提高培训后就业率。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在培训开始可先预付不超过70%的培训补贴,培训完成后再核付剩余补贴,也可在培训结束后一次申领。创业培训和个人先垫付培训费自选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在培训结束后一次申领。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政策措施,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工作,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共同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序开展。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海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重点任务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