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9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近日,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要按照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为建设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奠定坚实基础。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任务。一是健全科研诚信工作责任体系,包括落实科研诚信管理责任、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发挥学术组织和团体自律自净功能、加强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服务人员自律。二是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包括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完善科研成果管理制度、深化科研评价制度。三是加强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惩戒,包括加强调查处理、加大惩处力度、开展联合惩戒。四是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教育宣传、开展监测评估。
《意见》提出,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不得有个人信息、科研成果造假或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违背科学伦理等行为。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此外,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挂钩。科研失信责任主体将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信用中国(四川)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