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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0-11-23

 关于征求《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实际,根据有关规定,我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制定了《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通知之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结束,请将您的意见建议发送至1455439027@qq.com。

  附件:《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1月10日

  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实际,根据信用管理、开发建设经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定义) 本办法所称信用是指有开发资质的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政策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兑现经营管理承诺的状态。

  第三条(适用范围) 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有开发资质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布和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管理工作,并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城管、房产、市场监管、人防、绿化园林、水务、民政、税务、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各部门依职能负责本行业、各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审核、共享、使用、监督管理。

  第五条(信用管理原则)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开发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信用信息分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息、其他信息组成。基本信息包括开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构成、资格资质、认证认可等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学历、资格资质等信息;关联企业(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的在宁其他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相关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开发实力,经营业绩,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等。不良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规范,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告知承诺等原则、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且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查实处理等形成的信用信息等。其他信息是指信用承诺、信用相关其他信息等。

  第七条(信用信息来源)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有以下方式:企业自行申报;市、区相关部门报送日常管理信息;行业协会报送相关信息等。第八条(信用信息确认) 信用信息由各级房地产开发相关部门、机构依职能认定。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九条(信用管理机制)市建委联合相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情况,研究开发企业信用评定,适时完善有关规定。

  第十条(信用评定周期)每半年对开发企业进行一次信用评定。开发企业上半年信用等级在三季度进行评定;开发企业下半年信用等级在次年一季度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信用计分方法)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根据其信用分值确定。开发企业信用计分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按照《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相关加分标准》(附件 1)和《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失信行为信用扣分标准》(附件 2),开发企业信用分值在信用基本分 80 分基础上,采用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息减分的方法产生。

  第十二条(信用等级划分)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信用等级分为 A 级、B 级、C 级、D 级、E 级五个等级。 1.信用分数在 100 分以上,且没有一次扣八分及以上不良行为、上一次评价周期不在 D 级、E 级的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 A 级; 2.信用分数在 80—99 分,且没有一次扣十分不良行为、上一次评价周期不在 E 级的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 B 级; 3.信用分数在 60—79 分的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 C 级; 4.信用分数在 50—59 分的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 D 级; 5.信用分数在 50 分以下的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 E 级。

  第十三条(一般失信行为)开发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信用等级即时直接确认为 D 级;并按扣 20 分计,如本评价周期最后分值大于等于 50 分,信用等级仍为 D 级。  1.因开发企业违规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2.违反告知承诺制经发现后拒不整改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3. 因挪用商品房预售款等开发商责任,造成工程烂尾,无法交付的。 4. 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故意或因管理不当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损毁的。 5.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严重失信行为)开发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即时直接确认为 E 级企业。 1.因开发企业违规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2.因挪用商品房预售款等开发商责任,造成工程烂尾,无法交付的,造成非常严重后果。 3.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复核处理)开发企业对本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在评定结果公示期内向市建委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复核,市建委根据申请内容,交由相关部门进行查证认定,情况属实的予以调整。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

  第十六条(评价结果公布)评价结果在信用南京、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房产局网站以及南京建设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公布期限至下一期评定结果公布之日。

  第十七条(评价结果共享) 市建委将开发企业信用评定结果上报省住建厅备案,同时将评定结果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作为相关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绿化园林局、市水务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市民政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等)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合理运用评价结果,依法履行职责的参考。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使用

  第十八条(评价结果使用原则) 按“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的原则,根据开发企业信用不同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十九条(评价结果使用)对信用 A 级的开发企业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同时公布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  2.建议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优先享受绿色通道、告知承诺制等行政便利措施。 3.在土地出让、价格备案、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等方面依法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4.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的时间节点以及资金监管方面依法给予支持。 5.开发企业参评奖项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二十条(评价结果使用)对信用 C 级的开发企业予以下列措施: 1.对该类开发企业发送提醒通知。 2.市建委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管理。 3.不推荐开发企业参与评优评先。

  第二十一条(评价结果使用)对信用 D 级的开发企业予以下列措施: 1.同时公布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 2.作为市建委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严格管理。 3.对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企业作出书面检查。 4.在土地出让、项目代建、价格备案、销许发放节点、预售资金监管等方面对该企业依法依规加强审核管理,并对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重点关注。  5.将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名录报送省住建厅,建议在江苏省住建厅相关网站公布。 6. 该类开发企业不适用于各相关部门行政审批所实施的告知承诺制。 7. 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须参加相关部门培训,提高诚信经营意识。 8.各相关单位取消该开发企业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二条(评价结果使用)对信用 E 级的开发企业予以下列措施: 1.同时公布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 2.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市建委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严格管理。 3.对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书面检查。 4.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项目代建、价格备案、销许发放节点、预售资金监管、投融资等方面对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依法依规加强审核管理、予以限制或禁止。 5.将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名录报送省住建厅,建议在江苏省住建厅相关网站公布。 6.该类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不适用于各相关部门行政审批所实施的告知承诺制。 7.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须参加相关部门培训和测试,提高诚信经营意识。 8.各相关单位取消该类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三条(联合惩戒)开发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同步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信用档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法对上述人员实施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信用修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企业,可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信用修复,由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对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企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报市建委,市建委将依照本办法调整其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政府部门责任) 各相关部门、各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各开发区(园区)应加强对在本地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日常监管,向市建委及时通报。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责任) 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信用等级核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办法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办法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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