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3
民法典纳入培训考试内容
领导干部要做学习表率
《意见》明确指出,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要组织开展民法典专题学考、旁听民事案件庭审,将民法典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
将部署推动民法典实施,列入全面依法治省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规划和工作要点。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时,要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管理、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
在制度衔接上,《意见》指出,要加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的配套衔接,对民法典新设定的监护、居住权登记、高空抛物坠物调查权等内容,抓紧研究完善相关制度。
《意见》明确,抓紧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着力清理不利于保障民事主体权益、不利于构建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有关制度措施,使之与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
行政协议要认真履行
防止“新官不理旧账”
如何以政府诚信带动社会诚信建设?《意见》指出,各级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严格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民事合同。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其他原因下达订货任务,需要订立国家计划合同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发出合理要约,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承担违约责任,自觉履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
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依法签订的行政协议,防止“新官不理旧账”,杜绝项目烂尾、恶意拖欠工程款等现象发生。加大对未依法履行行政协议行为的监督力度,将政府特许、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等行政协议,纳入政府法律顾问的重点审查范围。
此外,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当事人合理补偿。
针对执法行为,《意见》指出,要规范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征收、收费、检查、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坚决保护市场主体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防止执法扰民、检查扰企。
行政机关要尊重民事主体人格权,注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文明规范使用行政执法用语,防止侵害当事人名誉权。
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信用监管、行政执法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对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要进行脱敏处理后再公开、公示,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是否侵犯当事人民事权利
作为法制审核重点内容
在准确运用民法典方面,《意见》指出,要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运用民法典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加强自然资源权属、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领域的行政裁决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裁决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等优势,快速解决矛盾纠纷。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更多运用调解方式妥善化解离婚、继承等纠纷。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对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民事案件法律援助。扩大公共法律服务覆盖面,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意见》还指出,各级行政机关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结合自身职能、行业特点和公众的法律需求,梳理民法典中与本部门工作职责相关的各项规定,制定民法典普法责任清单,主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要扎实抓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各项工作,把实施民法典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法治广东建设考评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等工作,强化监督问效。
《意见》明确,加强和改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防止违法文件出台。把行政执法行为是否侵犯当事人民事权利,作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点内容,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违反民法典有关规定的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