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中国社会信用网 加入收藏 |  设为主页 |  官方微博
联合奖惩 当前位置:首页 > 联合奖惩
西藏: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

2018-08-10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有关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等多个部委联合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7〕25号)要求和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筛选,并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现对拉萨市两级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开展联合惩戒(名单见附表)。

  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局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发展改革委实施。

  二、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实施。

  三、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银监局、证监局、发展改革委、保监局、工信厅、财政厅、商务厅、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工商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实施。

  四、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财政厅实施。

  五、限制设立保险公司;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保险公司、不得作为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及失信被执行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由保监局实施。

  六、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由银监局实施。

  七、终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终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由国资委、财政厅实施。

  八、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银监局实施。

  九、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由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社厅、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实施。

  十、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

  在实施投资、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由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拉萨海关、税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

  十一、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由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十二、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由国资委、财政厅相关部门实施。

  十三、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区编办实施。

  十四、通过“信用中国(西藏)”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向社会公布

  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西藏)”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向社会公布,由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实施。

  十五、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由网信办实施。

  十六、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协助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组织部、人社厅、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十七、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以及由自治区文明委组织的各项评选表彰活动,已经取得文明单位或其他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由区文明办实施。

  十八、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由高法院、民航局、青藏铁路总公司等实施。

  十九、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档场所消费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档场所消费,由旅发委、工商局、公安厅、文化厅实施。

  二十、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由国土厅、住建厅、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实施。

  二十一、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

  协助提供四星级及以上星级评定宾馆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等旅游企业消费。由工商局、旅发委实施。

  二十二、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由高法、教育厅实施。

  二十三、查询身份、护照、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协助查封、扣押车辆

  协助查询反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信息及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由公安厅实施。

  二十四、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国有草原占地项目;限制其申报农牧业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林业厅、农牧厅实施。

  二十五、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对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由拉萨海关实施。

  二十六、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等信息;依法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信息、药品医疗器械登记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等级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的参考;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安全评价等行业;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由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质监局、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

  二十七、查询客运、货运车辆登记信息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客运、货运车辆等登记信息,由交通运输厅实施。

  二十八、查询律师登记信息;限制参与评先、评优、奖励或荣誉称号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奖励或荣誉称号,由司法厅、西藏律师协会实施。

  二十九、查询婚姻登记信息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由民政厅实施。

  三十、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协助对失信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起诉等,由检察院、公安厅、高法院实施。

  三十一、限制发起成立社会组织及登记为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成立其他社会组织和企业以及担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由民政厅、工商局实施。

  请各部门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次联合惩戒工作。自治区高法院要实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次联合惩戒及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各有关部门应将执行或协助执行本次联合惩戒措施执行情况,按季度及时反馈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高法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