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0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大庆市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庆政规〔2017〕14号)等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大庆市环境保护局、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中共大庆市委宣传部、中共大庆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大庆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大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大庆市公安局、大庆市财政局、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庆市城乡建设局、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大庆市交通运输局、大庆市水务局、大庆市农业委员会、大庆市商务局、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大庆市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大庆市地方税务局、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庆银监分局、大庆市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大庆市委员会、大庆市妇女联合会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
中共大庆市委宣传部
中共大庆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大庆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大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大庆市公安局
大庆市财政局
大庆市国土资源局
大庆市城乡建设局
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大庆市交通运输局
大庆市水务局
大庆市农业委员会
大庆市商务局
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省大庆市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大庆市地方税务局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庆银监分局
大庆市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大庆市委员会
大庆市妇女联合会
2018年6月30日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大庆市环境保护局、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中共大庆市委宣传部、中共大庆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大庆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大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大庆市公安局、大庆市财政局、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庆市城乡建设局、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大庆市交通运输局、大庆市水务局、大庆市农业委员会、大庆市商务局、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大庆市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大庆市地方税务局、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庆银监分局、大庆市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大庆市委员会、大庆市妇女联合会就针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大庆市环境保护局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本备忘录的各部门。
二、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2.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4.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5.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6.对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撤销其机动车检验检测计量认证资质;
7.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二)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不予批准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
8. 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9.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10.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者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11.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享受相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三)在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
12.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酌情扣减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当年的绩效薪酬,并酌情扣发风险抵押金;
13.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统战部等 14 个部门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有关规定的,不应推荐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也不得评优表彰;
14.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四)其他惩戒措施
15.推动各金融机构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情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
16.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17.有关部门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过“信用大庆”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18.各部门依法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大庆市环境保护局通过大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各有关部门提供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依法在大庆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信用大庆”网站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信用大庆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诚信大庆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四、其他事宜
各备忘录签署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备忘录确定的事项,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