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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安全生产问题单位将被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

2018-10-29

 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新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进行解读和介绍。

  内蒙古安监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徐能火介绍,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年8月2日印发。

  《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风险等级,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通过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等手段提升装备安全水平,实施“自动化减人、机械化换人”工程,逐步实现标准化、智能化管理。

  内蒙古安监局政策法规与科技规划处处长邢国显介绍,与《暂行规定》相比较,新印发的《规定》修改和完善的内容是依据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而设定。其中,在第十七条增加有关联合惩戒“黑名单”内容。

  由于安全生产问题1年内被处以2次以上(含2次)重大行政处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虽无人员死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审核程序纳入自治区级联合惩戒“黑名单”。

  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在市场和行业准入、新增项目审批核准、申请政府性基金项目、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邢国显介绍,截至目前,共有11家企业被纳入内蒙古联合惩戒“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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