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中国社会信用网 加入收藏 |  设为主页 |  官方微博
联合奖惩 当前位置:首页 > 联合奖惩
福建福州:关于印发《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8-11-26

 各大队,支队各单位:

  根据《关于联合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和《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信用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18〕50号)要求,结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5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7〕10号),支队制定了《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10月11日

  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快公安交通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交通参与者的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出行需要,根据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7〕10号),现就我市开展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联合惩戒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公安交通管理领域“黑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及相关人员。

  二、黑名单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失信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

  2、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及1年内发生2次以上此类违法行为的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3、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及1年内发生2次以上此类违法行为的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4、公路客运车辆、校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驾驶人及1年内发生2次以上此类违法行为的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5、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驾驶人及1年内发生2次以上此类情形的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6、驾驶营运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20%或者驾驶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人及1年内发生3次以上此类违法行为的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7、长途客运车辆违反凌晨2时至5时禁行规定的驾驶人及1年内发生3次以上此类违法行为的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8、被吊销驾驶证的人员。

  9、因记满12分被降级的驾驶人。

  10、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人员。

  11、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道路运输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

  1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1个季度内发生闯红灯、不按道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2次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发生5次以上的人员。外卖、快递非机动车驾驶人1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1年内累计违法5次以上的人员。

  13、因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员、法人。

  14、因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人员。

  三、实施措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处罚外,各相关部门还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交警部门采取的处罚措施

  1、对发生道路交通违法当事人和道路运输企业采取罚款、吊销、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2、对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注销驾驶证。

  3、对记满12分被降级的驾驶人,以及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驾驶人,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4、对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的,收缴驾驶证、撤销许可、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登记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

  5、对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供保险费率厘定时审慎性参考。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作为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及厘定相关费率的参考。

  2、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作为金融机构对失信当事人融资授信的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3、对从事客货运、危险品运输失信主体,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从事营运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督促运输企业解除聘用客运驾驶人。

  4、对渣土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人和运输企业在从业、准运、通行以及通行证办理方面予以限制。

  5、通过“信用中国”、“信用福州”、“信用交通”等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

  6、对失信主体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依法予以限制。

  7、行业协会商会对会员失信行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四、实施方式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过福州市联合奖惩服务系统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和单位提供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相关部门根据本工作方案确定的内容对“黑名单”中的失信主体实施惩戒。

  (二)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原则上为自发布之日起2年,有效期满系统自动修复。

  (三)除信用记录有效期满系统自动修复外,对交通失信记录有异议或其他需要修复信用记录的,由当事人向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符合条件的,报送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

  (四)失信主体可主动申请消除失信行为。1年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30天的,或因见义勇为被市级以上表彰评为先进个人的,可以对交通失信信用记录进行修复。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