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7
根据省环保厅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和环境信用评价联动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将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环保诚信主体激励和对环保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
今后,更多守信经营、依法治污的企业经营者将从“绿色金融”中受益。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根据省环保厅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和环境信用评价联动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将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环保诚信主体激励和对环保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
为发挥绿色金融引导作用,《意见》以环境信用评价为落脚点,通过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与环境信用评价联动机制,建立联系紧、程度深、影响大的部门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在接到环保部门推送的信用评价结果后,按相关经营者环境信用等级,在利率、授信、贴息、上市、融资、保险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措施,并及时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同级环保部门。
《意见》强调环保守信激励,明确各级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对环保诚信企业实施绿色金融激励措施,如提高授信审查审批效率,在符合市场化及商业原则下鼓励实施优惠贷款利率;支持将工业节能减排环保项目、清洁能源项目、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项目、污染防治项目、节能减排技术以及自然保护、生态修复项目等纳入授信范围;引导资金投向绿色主体;支持上市融资和发债融资并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各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等重大激励措施。对环保不良企业实施绿色金融惩戒措施,严重失信情况作为融资授信、股票发行审核、外汇额度审批管理和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等的重要参考。
具体操作层面,市环保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泉州监管分局在通知中明确,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强制、应约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意见》要求明确强制评价的经营者,金融机构对实施金融管理和服务的经营者进行甄别,筛选出需要掌握了解环境信用情况的经营者并函告环保部门,环保部门、金融机构应鼓励和引导其他经营者自愿申请参与环境信用评价。各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在金融管理过程中按照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对经营者实施绿色金融奖惩,强化结果应用。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根据“谁评定、谁公布、谁调整”的原则,对经营者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调整、修复机制。金融机构根据环保部门推送的动态更新或应约评价的环境信用结果,对经营者调整激励或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