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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河市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9-01-23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环保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长效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由黑河市环保局、黑河市委宣传部、黑河市委统战部、黑河市文明办、黑河市发改委、黑河市工信委、黑河市公安局、黑河市财政局、黑河市国土局、黑河市城市执法局、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黑河市法制办、黑河市农委、黑河市交通局、黑河市水务局、黑河市商务局、黑河市安监局、黑河市物价局、黑河市建设局、黑河海关、黑河团市委、黑河市妇联、黑河市总工会、黑河银监分局、黑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黑河市中心支行等26个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针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黑河市环保局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本备忘录各部门。

  二、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2.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5.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6.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7.对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8.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9.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二)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10.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 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1.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享受环境保护企业所得税优惠。

  12.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者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13.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享受相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三)在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

  14.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直至降低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

  15.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统战部等14个部门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有关规定的,不应推荐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也不得评优表彰。

  16.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四)其他惩戒措施

  17.推动各金融机构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情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

  18.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19.有关部门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过“信用黑河”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20.各部门依法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黑河市环保局将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依法在黑河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和“信用黑河”网站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

  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归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反馈给黑河市信用办和黑河市环保局。

  四、信用惩戒动态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失信名单中撤销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备忘录签署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备忘录确定的事项,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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