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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6-14

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分中心):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已经中心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

  2019年5月5日

  附件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倡导单位和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依法、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单位或个人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单位;个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或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

  本办法的实施机构是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章 个人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中心根据个人和单位失信行为的不同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条 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仿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未遂,经批评教育后承认错误的;

  (二)连续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2期以内的;

  (三)自主缴存者或利用非就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取得贷款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第六条 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未遂,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提取了住房公积金或取得了贷款,但在发现后经批评教育10日内全额退回的;

  (三)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3期以上不满6期的;

  (四)自主缴存者或利用非就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取得贷款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

  (五)1年内发生2次,或两年内累计发生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

  第七条 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提取了住房公积金或取得了贷款,在发现后经批评教育拒绝退回或超出10日退回的;

  (二)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6期以上的;

  (三)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经催收未及时还款被中心起诉的;

  (四)1年内发生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或2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五)两年内累计发生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或累计发生2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第三章 个人失信行为的惩戒

  第八条 对个人一般失信行为,应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失信提醒。将失信信息以书面或短信形式通知失信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失信约谈。对失信人进行约谈,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和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三)录入黑名单。将失信人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信用系统,记入失信行为个人黑名单,记录期限为1年。记录期间,失信人不得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含冲还贷)。

  第九条 个人接到失信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第十条 对较重失信行为,应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书面通知所在单位;

  (二)录入住房公积金信用系统,记入失信行为个人黑名单,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间,失信人不得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含冲还贷)。

  (三)将失信信息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部门信用系统共享,实行联合惩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一条 对严重失信行为,应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书面通知所在单位;

  (二)录入住房公积金信用系统,记入失信行为个人黑名单,记录期限为5年。记录期间,失信人不得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含冲还贷)。

  (三)立即收回全部骗提的公积金,或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立即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四)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五)将失信信息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部门信用系统共享,实行联合惩戒;

  (六)对于违法情节严重并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四章 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经中心下达行政执法文书后单位仍拒不正常缴存的;

  (二)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三)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帮助职工骗提骗贷,影响中心业务审批但未给中心造成资金风险的。

  第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

  (一)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经中心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正常缴存的;

  (二)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三)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帮助职工骗提骗贷行为,影响中心业务审批且已给中心造成资金风险的;

  (四)单位采取违规手段帮助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未给中心造成资金风险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期间不履行担保义务的;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虚假材料或以欺瞒手段申请项目准入但未获批准的。

  第十四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经中心行政处罚后拒不缴纳罚款,或经两次处罚后仍不正常缴存的;

  (二)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

  (三)单位采取违规手段帮助非本单位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给中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给中心造成资金风险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期间不履行担保义务,或违反与中心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给中心造成资金风险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为他人提供虚假购房手续或贷款手续,帮助其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虚假材料或以欺瞒手段获得项目准入的。

  第五章 单位失信行为的惩戒

  第十五条 对单位一般失信行为,应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失信提醒。将失信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失信单位,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失信约谈。对失信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第十六条 失信单位接到失信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第十七条 对单位较重失信行为,应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录入住房公积金信用系统,记入失信行为单位黑名单,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间,取消失信单位住房公积金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二)将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情况函告有关部门;

  (三)将失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按照较重失信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信用系统,记录到失信行为个人黑名单,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间,失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不得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含冲还贷)。

  (三)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八条 对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应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按照严重失信行为录入住房公积金信用系统,记入失信行为单位黑名单,记录期限为5年。记录期间,取消失信单位住房公积金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二)将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情况函告有关部门,并建议取消失信单位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三)将失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按照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信用系统,记录到失信行为个人黑名单,记录期限为5年。记录期间,失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不得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含冲还贷)。

  (四)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五)将失信信息传至其他部门信用系统和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共享,实行联合惩戒;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六章 失信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核实。中心发现有疑似失信情形的,应告知个人或单位失信行为惩戒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留存个人或单位的相关资料,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核实情况。

  (二)听证告知。经调查,中心拟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应书面告知个人或单位认定结果及听证权利。

  (三)听证复查。个人或单位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中心应于收到听证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取个人或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中心通过核实发现对失信行为认定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四)作出决定。对确属失信行为的,中心作出失信行为认定决定。并书面告知失信人或失信单位。

  (五)录入系统。中心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失信人和失信单位有关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信用系统,记入失信行为个人黑名单和失信行为单位黑名单。失信行为个人黑名单应当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失信类型及具体行为、失信信息提交部门、纳入理由及纳入时间等要素。失信行为单位黑名单应当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失信类型及具体行为、失信信息提交部门、纳入理由及纳入时间等要素。

  (六)实施惩戒。按照失信人或失信单位失信等级,中心对失信人或失信单位作出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9年5月5日实施。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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