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潼南区在部分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强联合奖惩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3日
潼南区在部分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强联合奖惩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运用信用约束手段改善市场环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17﹞3号)、《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应用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渝信用办发〔2018〕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进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产品的主要任务
(一)实施信用记录核查
1.政府采购领域。将信用记录核查列入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范本的资格条件中,在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潼南网等平台核查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严格执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规定。(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2.投资项目管理领域。在投资项目管理(审批、核准等)中,在信用潼南网等平台上查询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3.金融领域。在企业债券转报中,在信用潼南网等平台上查询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在金融机构的引进和设立、打击非法集资过程中,在信用中国网、信用潼南网等平台上查询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发展改革委)
4.招商引资领域。在项目对接过程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网、信用中国网、信用潼南网等平台上核查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区招商投资局、潼南市场监管局)
5.教育领域。在公办幼儿园设立、民办幼儿园设立、幼儿园更名、变更举办者的申请资料审核中,在信用潼南网等平台上核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在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民办非学历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申请中,在信用潼南网等平台上核查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在教育系统工程服务建设的资格审查中,在信用潼南网等平台上核查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区教委)
6.农业领域。农产品生产主体(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组织)在生产过程中的相关信用记录可在信用潼南网等平台上查询。(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7.就业招聘领域。在潼南就业网审核企业注册信息时,在信用潼南网等平台上核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参考查询结果确定是否允许相关市场主体在潼南就业网开展免费招聘。(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8.旅游领域。对旅行社、旅游公司等有关旅游单位进行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奖等事项时,在信用潼南网等平台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在导游、领队资质管理、晋级审核、评优评奖等方面,在信用潼南网等平台查询相关人员的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9.商会协会领域。在区内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及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和背景核查时,在信用潼南网等平台查询相关主体和责任人的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10.评先评优领域。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及资格资质认定中,在信用潼南网等平台上核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
(二)应用第三方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1.工程建设招标领域。将投标人提供信用报告列入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范本中,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约定“投标人必须是非失信被执行人,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不得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投标前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并严格执行《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管理办法》(渝府发〔2012〕65号)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等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非必须招标建设领域。非必须招标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在选择承包商时需应用信用报告,不得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或信用报告中的信用等级在合格以下的市场主体确定为承包商。(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财政资金扶持领域。在各类财政资金补助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基金)使用申请中,应用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4.招商优惠政策领域。在兑现招商优惠政策的材料审定中,应用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招商投资局)
5.科技领域。在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市级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推荐认定中,应用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6.金融领域。在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的设立的初审中,应用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区国资委)
7.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领域。在申办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应用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8.农民工工资领域。在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中,应用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有关单位)
二、充分发挥征信市场在提供信用产品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库。按照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支持征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责任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创新信用服务产品。引导信用服务机构不断创新信用服务产品,依法推进与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提供符合政府和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责任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三)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与监管。加大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力度,促进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确保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真实可靠可信。(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潼南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
(四)鼓励商业活动应用信用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根据相关法规和风险控制需求,在信用潼南网等平台查询信用记录。鼓励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中,根据自身防范信用风险的需求,在信用潼南网等平台上查询信用记录或应用第三方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相关查询业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潼南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等有关单位)
三、建立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一)建立“红名单”。建立健全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重点包括:一是区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市级(含)以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按规定程序认定的与诚信相关的荣誉主体,包括荣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重庆名牌产品”“重庆市著名商标”“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企业环境信用优秀企业”“市长质量管理奖”等诚信主体;二是在各行业领域信用分类监管中被列为最高等级的诚信主体,包括“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等;三是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包括“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重庆好人”等。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诚信主体的基础上,建立诚信典型“红名单”,纳入守信联合激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共享,推动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潼南市场监管局、潼南税务局等有关单位)
(二)建立“黑名单”。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主体,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主体;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主体,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拖欠农民工工资)、价格违法、统计违法、非法集资、违规开展债券代持、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违规抵押已售房屋、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主体;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主体,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主体;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主体。五是未依法履行赡养、扶养、抚养等义务,包括有遗弃、虐待等行为,造成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流浪、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失信主体。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本领域严重失信主体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建立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共享,推动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国资委、潼南市场监管局、潼南税务局、区法院、区检察院等有关单位)
(三)实施守信激励。全面落实国家部委签署的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和措施清单,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诚信典型,采取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减少专项稽查抽查比例,兑现政府各类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创造融资便利,降低融资成本,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责任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四)实施失信惩戒。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和国家部委签署的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和措施清单,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对失信者实行相应的惩戒制度。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限制参与金融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参与驰名商标评定,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限制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等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其中,对失信被执行人,还应采取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发行债券、设立社会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等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得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取得从事药品、食品、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的准入资格,限制获得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融资授信等荣誉和授信,限制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林地及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等特殊市场交易,限制出境和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责任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是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信用意识,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信用产品应用政策和措施,稳步推进应用工作,切实强化联合奖惩,率先抓好重点领域试点示范。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牵头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完善信用制度。各有关单位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制定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核查信用记录、应用信用报告的制度及各自领域的“红黑名单”制度,做到应查必查、奖惩到位。要建立信用记录共享机制,按照“双公示”要求,在信用信息产生后七个工作日内主动报送至信用潼南平台,实现信用记录和信用数据跨部门互认、互联、互享。要对使用信用产品的行政管理事项实行公布制度,将应用目录和应用情况在信用潼南网、本单位官网上公示。
(三)强化考核督导。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信用产品应用工作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将信用产品应用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区发展改革委、潼南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要会同区政府督查办,加强信用产品应用督查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经费保障。为积极培育征信市场,营造信用产品运用的良好氛围,在行政管理事项中采购使用第三方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前两年采购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区财政局要充分保障购买信用报告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