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深入落实“黑名单”当事人联合惩戒措施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8〕3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86号)等通知,我市税务稽查部门积极落实,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黑名单”案件的审核、录入、公布及相关联合惩戒措施,协助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
一、公布到位,持续加大执行力度。自实行黑名单联合惩戒制度以来,我局严格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文件要求,及时上报符合惩戒标准的案件,将重大偷逃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曝光”相关责任人个人信息。明确职责,理清责任,分工落实,认真做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整理工作,每月信息核对和上报,将案件信息实时录入总局重大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一旦符合公布标准,通过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对社会公布,同时通过“信用嘉兴”平台向外部惩戒单位推送信息,进行联合惩戒。
二、落实到位,加强部门内外联动。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加强与纳服、征管等部门的信息传递,将对符合公布条件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缩短纳税评估周期。同时加强外部联系,将对外公布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信息推送给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其实施阻止出境、信贷受限等一系列联合惩戒措施。
三、宣传到位,扩大预警防范效应。及时对新《办法》进行专题宣传,通过公告栏、税企QQ群等途径进行宣传,结合税收宣传月在办税服务厅发放省局下发的《给广大纳税人的一封信》,将“黑名单”联合惩戒最新相关措施等有关制度让广大纳税人知晓,扩大诚信工作影响面。下一步,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宣传,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开展“以案说法”,多渠道进行违法案件的曝光,以起到教育一大批,震慑一小撮的作用,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促进信用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