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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鸡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制度》的规定

2019-06-27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2018年全市“法治建设年”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年”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落地见效,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城市管理长效化、精细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依法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不断完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第三条 局属有对外管理职能的单位要按照《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并按照要求逐级履行审批手续后,由执法监察科统一汇总报市诚信办和省住建厅。

  第四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局属各单位依据职责,对认定不良行为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对发生违法建设行为,且尚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由办案机构提出并报局领导同意,按照《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监察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通知规划部门不予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开展联合惩戒。

  第六条 相关科队应健全食品食品摊贩管理制度,建立食品摊贩管理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对其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七条 对于诚实守信、进入诚信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在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关许可审批过程中,可适当优先审批通过。 对于诚实守信、但未能进入诚信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实行正常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于进入“信用鸡西”和“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严重失信、进入社会诚信信息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应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严加监管,增加日常监督管理检查频次,进行重点督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进行查处;在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查或者不予许可。

  第九条 局属相关单位未按照省厅有关规定对应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而没有记入的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联合惩戒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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