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1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3号)、《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及《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文件精神,翔安区财政局于5月24日印发了《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关于对海关(第一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实施联合奖惩的通知》(翔财综【2018】111号),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分别对福州海关通报的高级认证企业(2018年第一期)、失信企业(2018年第一期)实施联合奖惩,具体如下:
1.对于高级认证企业,给予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和优惠,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列入政府集中采购招标的评审指标,参照财务状况指标给予适当分值,或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信用予以加分。
2.对于失信企业,在海关通报的效力期限内,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翔安区信用办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