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赴湖北参加支援疫情防控医务工作的、参加鞍山市一线疫情防控工作且表现突出的、为疫情防控积极捐赠物资或资金的……全面记录为良好行为。反之,隐瞒病情,不接受调查、监测,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未落实疫情报告制度,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的……严格认定为失信行为。23日,记者从鞍山市发改委获悉, 刚刚出台的《鞍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工作积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实施办法》将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主体信用权益,以更坚定的信心同时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经济保卫战。
据介绍,根据国家、省、市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惩戒失信、激励诚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市发改委结合鞍山市实际,制定了《鞍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工作积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实施办法》,从市场服务、民生保障、医疗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以及个人等多方面的信用管理工作入手,通过信用惩戒和信用激励两方面的措施提升信用管理效果,有力有序推进鞍山市疫情防控工作。
该《实施办法》将疫情防控期间的9类行为严格认定为相关失信行为,包括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不如实提供情况,不接受调查、监测,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未落实疫情报告制度,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的;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实施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服从相关复工复产等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信用承诺,对疫情防控造成不利后果或形成较大风险的;拒不执行小区封闭式管理要求的;其他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这些失信行为将被纳入相关主体信用档案,依法予以公示,其中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将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一般失信行为的主体,在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将其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同时,疫情防控期间还有9类行为被全面记录为相关良好行为,包括赴湖北参加支援疫情防控医务工作的;参加鞍山市一线疫情防控工作且表现突出的;参加疫情防控志愿者服务活动,作出重要贡献的;转产、扩产、采购、运输疫情防控急缺医用物资及重要原材料的;为疫情防控积极捐赠物资或资金的;采取减免租户租金、加大资金投放等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在全产业链复工复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为生活物资保供和市场秩序稳定作出贡献的;其它为疫情防控工作做出有力支持保障的。鞍山市将对作出贡献的诚信信用主体,采取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和社会性激励措施进行信用正向激励,列入相关“红名单”,给予“信易批”、“信易贷”、信用加分等政策支持。
该《实施办法》对企业复工复产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实行信用豁免制度,采取包容、审慎的信用监管方式,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产生的违约行为,暂不作为失信行为,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修复信用缺失,防范信用风险。同时,通过鞍山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鞍山金融(信用)融资平台及时共享各类信用信息,引导各类政策资源和金融资源加快投向相关优质诚信小微企业,加大“信易贷”工作力度,助力纾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