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7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规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近日,安吉县政府办公室制定下发了《安吉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
细则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一)符合国家级、省级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情形的;
(二)一年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的;
(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认定的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的。
纳入国家、省、市级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同时纳入县级管理名单。
细则明确
细则明确,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管理期限尚未届满,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从第二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管理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3年;管理期限届满后3年内,再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管理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3年。
实施程序
实施管理基本程序:1、信息采集。基本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工商注册号、注册地址、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结果概述等内容。2、信息告知。对拟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采集部门应制作《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告知书》送达生产经营单位,提前告知当事人。3、信息汇总。信息采集部门负责汇总本行业领域内本季度的信息并统一报送。4、信息公布。联合惩戒或“黑名单”管理信息汇总后,通过“信用安吉”向社会公布,同步录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管理档案系统。5、信息移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后,惩戒对象可提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和情况说明,原公布网站公布移出相关信息。6、信息修复。信息采集部门对联合惩戒和“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将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形成更正或者变更信息。
联合惩戒
对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采集部门将按照《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经〔2016〕1001号)等文件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联合奖惩措施,在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财政奖补、招投标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禁止或提高费率。同时,在各类评先评优表彰、政府财政性资金奖补和奖励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